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
摘要 | 第5-6页 |
Abstract | 第6-7页 |
引言 | 第9-10页 |
第一章 我国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的不足 | 第10-16页 |
第一节 登记机构审查模式之不足 | 第10-14页 |
第二节 赔偿责任认定之不足 | 第14页 |
第三节 赔偿责任承担之不足 | 第14-16页 |
第二章 我国登记机构审查模式的应然选择及完善 | 第16-22页 |
第一节 我国应选择审慎形式审查模式 | 第16-19页 |
一、我国应选择审慎形式审查的理由 | 第16-17页 |
二、审慎形式审查的具体标准 | 第17-19页 |
第二节 形式审查之配套措施研究 | 第19-22页 |
第三章 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认定 | 第22-34页 |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性质 | 第22-26页 |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 第26-34页 |
一、登记机构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不同认识 | 第26-29页 |
二、我国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 第29-34页 |
第四章 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承担 | 第34-44页 |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赔偿范围 | 第34-37页 |
一、域外赔偿范围解析 | 第34-35页 |
二、我国赔偿范围的选择应是全额赔偿 | 第35-37页 |
第二节 赔偿资金的来源 | 第37-44页 |
一、赔偿资金的不同来源途径分析 | 第38-41页 |
二、我国赔偿资金来源的路径选择 | 第41-44页 |
参考文献 | 第44-47页 |
致谢 | 第4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