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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坐牢补偿费”定性分析

摘要第1-7页
Abstract第7-11页
引言第11-12页
一、案情简介第12页
二、收受“坐牢补偿费”引发的法律争议第12-14页
 (一) 有罪说第12-13页
 (二) 无罪说第13页
 (三) 区别对待说第13-14页
三、收受“坐牢补偿费”的法理分析第14-21页
 (一) 我国关于受贿罪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第14-15页
 (二) 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第15-18页
  1. 受贿罪的主体第15-16页
  2. 受贿罪的客体第16-17页
  3. 受贿罪的主观方面第17页
  4. 受贿罪客观方面第17-18页
 (三) 对收受“坐牢补偿费”行为性质的分析第18-21页
  1.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约定如果坐牢收受“坐牢补偿费”的,构成受贿罪第18-20页
  2. 行为人收受“坐牢补偿费”不是事前约定的,不构成受贿罪第20-21页
四、对两起案件的分析第21-27页
 (一) 笔者的观点第21-23页
 (二) 对不同观点的评析第23-27页
  1. 将收受“坐牢补偿费”视为受贿罪的继续犯不当第23-25页
  2. 简单以收受“坐牢补偿费”与前一受贿行为有无因果关系确定是否构成受贿罪,会扩大打击面第25-26页
  3. 收受“坐牢补偿费”并不意味着行为人有受贿的故意第26-27页
  4. 因收受“坐牢补偿费”具有社会危害性就以受贿罪论处有悖罪刑法定原则第27页
五、收受“坐牢补偿费”案件引起的思考第27-32页
 (一) 我国行贿罪、受贿罪的立法缺陷第27-30页
  1. 对行贿罪的打击明显不具有力度第28页
  2. 事后受贿罪罪名的缺失第28-29页
  3. 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科学第29-30页
 (二) 完善我国贿赂犯罪的立法建议第30-32页
  1. 对行贿罪增设罚金刑第30页
  2. 增设事后受贿罪第30页
  3. 取消受贿罪犯罪构成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第30-32页
致谢第32-33页
参考文献第33-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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