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2页 |
序言: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程序 | 第12-28页 |
一、选题意义:当下中国呼唤程序正义 | 第12-13页 |
二、理论综述:程序正义之路漫漫修远 | 第13-24页 |
(一)西方程序研究简述 | 第14-19页 |
(二)中国程序探赜历程 | 第19-24页 |
(三)有待精研的程序交涉性 | 第24页 |
三、研究方法:多方法综合探寻交涉之道 | 第24-26页 |
四、思路框架:程序正义的交涉建构之路 | 第26-28页 |
上篇 程序交涉性的法理基础 | 第28-70页 |
第一章 交涉概述 | 第29-52页 |
一、交涉的涵义 | 第29-32页 |
二、交涉的特征 | 第32-36页 |
(一)规范性 | 第32页 |
(二)形式性 | 第32-33页 |
(三)技术性 | 第33-34页 |
(四)实质性 | 第34-35页 |
(五)交互性 | 第35页 |
(六)反思性 | 第35-36页 |
三、交涉的要素 | 第36-46页 |
(一)交涉的结构要素 | 第36-39页 |
(二)交涉的关系要素 | 第39-41页 |
(三)交涉的价值要素 | 第41-42页 |
(四)交涉的过程要素 | 第42-43页 |
(五)交涉是多重要素的复合体 | 第43-46页 |
四、交涉的分类 | 第46-52页 |
(一)公法程序中的交涉与私法程序中的交涉 | 第46-47页 |
(二)公法程序中交涉的具体分类 | 第47-49页 |
(三)以交涉要素为依据的分类 | 第49-52页 |
第二章 交涉与程序 | 第52-64页 |
一、正当程序的权威渊源及其内涵 | 第52-55页 |
(一)权威渊源对正当程序的宣示 | 第52-54页 |
(二)如何界定现代法律程序的内涵 | 第54-55页 |
二、现代法律程序的本质在于“相互关系” | 第55-60页 |
(一)正当程序是现代法治的追求 | 第55-56页 |
(二)时空二维性是现代法律程序的一般性表征 | 第56-58页 |
(三)“相互关系”是现代法律程序的本质性表征 | 第58-60页 |
三、“相互关系”在现代法律程序中的体现 | 第60-62页 |
(一)在程序过程上体现——角色分化基础上的互动交涉 | 第60-62页 |
(二)在程序结果上体现——反思理性基础上的合意达成 | 第62页 |
四、交涉与程序法治进路 | 第62-64页 |
第三章 交涉与现代性 | 第64-70页 |
一、主体性生成与现代性危机 | 第64-65页 |
二、哲学视角——现代性危机的破解之道须向“主体间性”寻求 | 第65-67页 |
三、法学视角——现代性危机的破解之道须向程序的“交涉性”寻求 | 第67-70页 |
中篇 程序交涉性的价值范畴 | 第70-97页 |
第四章 法的价值的再认识 | 第71-80页 |
一、价值的涵义 | 第71-75页 |
(一)尚有探讨空间的价值概念 | 第71-73页 |
(二)价值的三重涵义 | 第73-75页 |
二、法的价值的涵义 | 第75-80页 |
第五章 法的正义与交涉正义 | 第80-85页 |
一、法价值体系中的正义 | 第80-82页 |
二、兼具手段意义与目的意义的交涉正义 | 第82-85页 |
第六章 程序正义与交涉正义 | 第85-89页 |
一、交涉是程序构成的核心要件 | 第85-87页 |
(一)交涉之于程序的构成 | 第85-86页 |
(二)交涉与程序其他要素的关系 | 第86页 |
(三)交涉是程序功能得以发挥的本质要素 | 第86-87页 |
二、交涉正义的形式特征与实质意义 | 第87-89页 |
第七章 交涉的价值体系 | 第89-97页 |
一、交涉的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 | 第89页 |
二、交涉的内在价值与交涉的要素 | 第89-90页 |
三、交涉的内在价值名目 | 第90-97页 |
(一)基本交涉正义的价值名目 | 第90-92页 |
(二)有第三方裁断者情况下的价值名目 | 第92-93页 |
(三)与程序效率价值相符合的价值名目 | 第93-94页 |
(四)作为终极关怀的价值名目:尊严 | 第94-97页 |
下篇 程序交涉性的实践维度 | 第97-160页 |
第八章 对立法程序中交涉的检讨—— 以国家立法审议程序为对象 | 第98-117页 |
一、交涉是立法审议程序的核心 | 第98-100页 |
二、国家立法审议规则中的交涉依据 | 第100-103页 |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案依据的交涉程序规则 | 第101-102页 |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法案依据的交涉程序规则 | 第102-103页 |
三、对国家立法审议程序中交涉状况的分析 | 第103-110页 |
(一)行政逻辑主导下的非对等交涉 | 第104-106页 |
(二)表现为应景式发言的非理性交涉 | 第106-107页 |
(三)匮乏具体程序设计的非有效交涉 | 第107-108页 |
(四)与审议组织外主体间的非充分交涉 | 第108-110页 |
四、完善国家立法交涉程序的现实路径 | 第110-117页 |
(一)优化会议组织模式和人民代表结构 | 第110-111页 |
(二)推进代表职业化和会议期限的合理化 | 第111-113页 |
(三)引入立法辩论以强化审议的形式理性 | 第113-114页 |
(四)完善立法机关与其他主体的沟通方式 | 第114-117页 |
第九章 对行政程序中交涉的审视—— 从城镇化进程的政府主导推进切入 | 第117-137页 |
一、西方城镇化自然演进的机理与中国城镇化政府推进的症结 | 第118-126页 |
(一)西方城镇化自然演进的内在机理 | 第118-124页 |
(二)中国城镇化政府推进的内生症结 | 第124-126页 |
二、中国城镇化自然演进的目标设定与程序推进的应然进路 | 第126-128页 |
(一)中国城镇化“自然发展”目标的设定 | 第126-127页 |
(二)中国城镇化程序推进的应然进路 | 第127-128页 |
三、中国城镇化的政府推进需要以交涉为基础的程序建构 | 第128-137页 |
(一)城镇化的程序推进需要通过交涉来实现 | 第128-130页 |
(二)中国城镇化政府推进中交涉机制的匮乏 | 第130-132页 |
(三)中国城镇化政府推进交涉机制的建构 | 第132-137页 |
第十章 对司法程序中交涉的探究—— 基于司法改革运作模式的省思 | 第137-157页 |
一、当下中国司法改革的运作模式及其应然指向 | 第137-142页 |
(一)司法改革的理论探究模式 | 第137-139页 |
(二)司法改革的现实推进模式 | 第139-140页 |
(三)以程序正义为目标的应然指向 | 第140-142页 |
二、改变司法判断的从属性——以审判为中心 | 第142-150页 |
(一)司法判断权应该具有独立性 | 第142-144页 |
(二)我国司法判断权的从属地位 | 第144-148页 |
(三)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 第148-150页 |
三、维护司法判断的中立性——以交涉为重心 | 第150-157页 |
(一)司法改革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基础上还应有所侧重 | 第150-152页 |
(二)交涉是程序中立的保障 | 第152-153页 |
(三)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当以交涉为重心 | 第153-157页 |
第十一章 程序建设不能匮缺交涉 | 第157-160页 |
一、交涉是中国程序法治建设中的短板 | 第157-158页 |
二、程序正义以对交涉主体地位的尊重为前提 | 第158-160页 |
结语:法治建设的“国乐”当奏交涉正义的“黄钟大吕” | 第160-163页 |
参考文献 | 第163-173页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第173-174页 |
后记:“凭栏最忆是晨钟”! | 第174-17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