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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研究

中文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10页
引言第10-12页
第一章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评述第12-19页
 一、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背景和动因第12-14页
  (一)程序立法缺位第12-13页
  (二)权力缺乏制约第13-14页
 二、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立法的价值追求第14-16页
  (一)保障人权第14-15页
  (二)保障公共安全第15-16页
 三、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确立的进步意义第16-19页
  (一)填补程序立法空白第16页
  (二)将强制医疗程序司法化第16-17页
  (三)强制医疗程序初具雏形第17-19页
第二章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立法的局限性第19-27页
 一、强制医疗程序适用对象规制不合理第19-20页
  (一)适用对象范围规定狭窄第19页
  (二)适用对象的“危险性”规定宽泛第19-20页
 二、精神病人司法医学鉴定程序不完善第20-22页
  (一)缺乏统一的鉴定标准第20页
  (二)没有系统的鉴定机构体系第20-21页
  (三)鉴定启动主体权利不对等第21页
  (四)质证程序亟待建立第21-22页
 三、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规定不具体第22-23页
  (一)保护地点不透明第22页
  (二)保护期限未规定第22-23页
  (三)刑期折抵未明确第23页
 四、审理程序流于形式化第23-24页
  (一)强制医疗程序的非诉性第23页
  (二)法庭审理的虚化性第23-24页
 五、执行程序存在诸多问题第24-25页
  (一)执行机构缺乏规制第24页
  (二)执行经费的来源没有规定第24-25页
  (三)执行有关期限没有明确第25页
 六、检察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细化第25-27页
  (一)对强制医疗决定监督的规制不健全第25-26页
  (二)对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规制具有滞后性第26-27页
第三章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完善构想第27-42页
 一、适用对象范围的扩大与条件的限制第27-29页
  (一)扩大强制医疗程序适用对象范围第27-28页
  (二)对“危险性”条件作限制性解释第28-29页
 二、鉴定程序的完善第29-33页
  (一)统一精神病司法鉴定标准第30页
  (二)规范精神司法鉴定主体准入标准第30-31页
  (三)完善精神鉴定的启动机制第31-32页
  (四)建立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第32-33页
 三、临时性保护性措施的规制第33-35页
  (一)建立专门的保护场所第33-34页
  (二)明确保护时限第34-35页
  (三)明确刑期折抵问题第35页
 四、审理程序的诉讼化完善第35-36页
  (一)提前法律援助的介入时间第35-36页
  (二)适当引入庭前会议机制第36页
  (三)确立公开审理的原则第36页
 五、执行程序的完善第36-38页
  (一)确立多元化的执行机构第36-37页
  (二)通过立法建立治疗费用保障机制第37页
  (三)明确定期诊断评估期限第37-38页
 六、检察监督制度的明确第38-42页
  (一)明确检察监督的对象第38页
  (二)明确检察监督的内容第38-40页
  (三)明确检察监督的方式第40-42页
结语第42-43页
参考文献第43-45页
个人简历第45-46页
后记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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