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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程序性瑕疵的司法审查

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9页
第一章 问题提出第9-15页
 第一节 研究目的及意义第10-11页
 第二节 研究对象的界定第11-13页
  一、“国际”与“商事”的界定第11-12页
  二、“程序”与“程序性瑕疵”的界定第12-13页
 第三节 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法律渊源第13-15页
第二章 我国近二十年拒绝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实证分析第15-22页
 第一节 我国近二十年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况统计第15-20页
  一、1991-1999年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情况统计第15-17页
  二、2000-2010年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情况统计第17-20页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我国执行情况的总结第20-22页
  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我国执行情况总结第20页
  二、法院对程序性瑕疵抗辩理由的支持情况第20-22页
第三章 程序性瑕疵之一:未适当通知第22-32页
 第一节 “未适当通知”在实践中的情形第22-24页
  一、未得到指定仲裁员的适当通知第22-23页
  二、未得到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第23-24页
 第二节 “适当通知”的理论分析第24-28页
  一、通知的发出主体第24页
  二、通知的内容第24-26页
  三、通知的送达方式第26-28页
 第三节 法院审查此类程序性瑕疵之限度第28-32页
  一、法院认定“适当通知”须同时满足“适当”和“通知”两个要件第28-29页
  二、法院对指定仲裁员期限过短的抗辩持宽容态度第29-30页
  三、法院需警惕有违诚信原则的“无赖抗辩”第30-32页
第四章 程序性瑕疵之二:未能陈述第32-44页
 第一节 未获得适当通知,导致未能出庭陈述第32-35页
  一、仲裁文件未通知当事人,致当事人未能出庭陈述第32-33页
  二、仲裁文件送达地址错误,致当事人未能出庭陈述第33-34页
  三、仲裁文件通知存在其他瑕疵,致当事人未能陈述第34-35页
 第二节 未能充分陈述第35-38页
  一、仲裁庭未给予充分陈述的机会第35-36页
  二、剥夺充分陈述的权利第36-37页
  三、其他未能充分陈述的情形第37-38页
 第三节 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抗辩第38-42页
  一、仲裁当事人消极行为导致未参加仲裁未能陈述第39-40页
  二、仲裁当事人消极行为导致未充分陈述第40-42页
 第四节 法院审查此类程序性瑕疵之限度第42-44页
  一、以支持仲裁的态度从严审查此类程序性瑕疵第42-43页
  二、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四大因素第43-44页
第五章 程序性瑕疵之三: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存在不当第44-55页
 第一节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的协议不符第44-50页
  一、仲裁庭的组成与当事人的协议不符第44-46页
  二、仲裁程序与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第46-50页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地国家的法律不符第50-51页
  一、仲裁庭的组成与仲裁地国家的法律不符第50-51页
  二、仲裁程序与仲裁地国家的法律不符第51页
 第三节 法院审查此类程序性瑕疵之限度第51-55页
  一、审查双方对于仲裁庭组成的约定是否违反正当程序第51-52页
  二、审查是否存在当事人消极行为放弃异议权的情形第52-53页
  三、审查此类程序性瑕疵需注意的其他问题第53-55页
结论第55-58页
参考文献第58-62页
后记第6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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