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9页 |
第一章 问题提出 | 第9-15页 |
第一节 研究目的及意义 | 第10-11页 |
第二节 研究对象的界定 | 第11-13页 |
一、“国际”与“商事”的界定 | 第11-12页 |
二、“程序”与“程序性瑕疵”的界定 | 第12-13页 |
第三节 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法律渊源 | 第13-15页 |
第二章 我国近二十年拒绝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实证分析 | 第15-22页 |
第一节 我国近二十年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况统计 | 第15-20页 |
一、1991-1999年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情况统计 | 第15-17页 |
二、2000-2010年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情况统计 | 第17-20页 |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我国执行情况的总结 | 第20-22页 |
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我国执行情况总结 | 第20页 |
二、法院对程序性瑕疵抗辩理由的支持情况 | 第20-22页 |
第三章 程序性瑕疵之一:未适当通知 | 第22-32页 |
第一节 “未适当通知”在实践中的情形 | 第22-24页 |
一、未得到指定仲裁员的适当通知 | 第22-23页 |
二、未得到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 | 第23-24页 |
第二节 “适当通知”的理论分析 | 第24-28页 |
一、通知的发出主体 | 第24页 |
二、通知的内容 | 第24-26页 |
三、通知的送达方式 | 第26-28页 |
第三节 法院审查此类程序性瑕疵之限度 | 第28-32页 |
一、法院认定“适当通知”须同时满足“适当”和“通知”两个要件 | 第28-29页 |
二、法院对指定仲裁员期限过短的抗辩持宽容态度 | 第29-30页 |
三、法院需警惕有违诚信原则的“无赖抗辩” | 第30-32页 |
第四章 程序性瑕疵之二:未能陈述 | 第32-44页 |
第一节 未获得适当通知,导致未能出庭陈述 | 第32-35页 |
一、仲裁文件未通知当事人,致当事人未能出庭陈述 | 第32-33页 |
二、仲裁文件送达地址错误,致当事人未能出庭陈述 | 第33-34页 |
三、仲裁文件通知存在其他瑕疵,致当事人未能陈述 | 第34-35页 |
第二节 未能充分陈述 | 第35-38页 |
一、仲裁庭未给予充分陈述的机会 | 第35-36页 |
二、剥夺充分陈述的权利 | 第36-37页 |
三、其他未能充分陈述的情形 | 第37-38页 |
第三节 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抗辩 | 第38-42页 |
一、仲裁当事人消极行为导致未参加仲裁未能陈述 | 第39-40页 |
二、仲裁当事人消极行为导致未充分陈述 | 第40-42页 |
第四节 法院审查此类程序性瑕疵之限度 | 第42-44页 |
一、以支持仲裁的态度从严审查此类程序性瑕疵 | 第42-43页 |
二、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四大因素 | 第43-44页 |
第五章 程序性瑕疵之三: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存在不当 | 第44-55页 |
第一节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的协议不符 | 第44-50页 |
一、仲裁庭的组成与当事人的协议不符 | 第44-46页 |
二、仲裁程序与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 | 第46-50页 |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地国家的法律不符 | 第50-51页 |
一、仲裁庭的组成与仲裁地国家的法律不符 | 第50-51页 |
二、仲裁程序与仲裁地国家的法律不符 | 第51页 |
第三节 法院审查此类程序性瑕疵之限度 | 第51-55页 |
一、审查双方对于仲裁庭组成的约定是否违反正当程序 | 第51-52页 |
二、审查是否存在当事人消极行为放弃异议权的情形 | 第52-53页 |
三、审查此类程序性瑕疵需注意的其他问题 | 第53-55页 |
结论 | 第55-58页 |
参考文献 | 第58-62页 |
后记 | 第62-6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