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2-4页 |
Abstract | 第4-5页 |
导言 | 第9-16页 |
一、研究背景 | 第9页 |
二、研究意义 | 第9-10页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10-14页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第14-16页 |
第一章 互联网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概念界定 | 第16-24页 |
第一节 互联网证券投资基金的内涵辨析 | 第16-17页 |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概念多维度界定 | 第16-17页 |
二、互联网证券投资基金的独特性分析 | 第17页 |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法理阐释 | 第17-21页 |
一、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经济学基础 | 第18-19页 |
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学基础 | 第19-21页 |
第三节 互联网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急迫性与正当性 | 第21-24页 |
一、互联网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急迫性 | 第21-22页 |
二、互联网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正当性 | 第22-24页 |
第二章 余额宝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研究 | 第24-35页 |
第一节 余额宝的运作模式与法律性质 | 第24-26页 |
一、余额宝的运作模式 | 第24-25页 |
二、余额宝的法律性质 | 第25-26页 |
第二节 现有制度对余额宝信息披露之法律要求 | 第26-30页 |
一、互联网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立法情况 | 第26-27页 |
二、现有制度对余额宝信息披露内容要求 | 第27-30页 |
第三节 余额宝信息披露现状 | 第30-31页 |
一、余额宝之第三方支付平台信息披露 | 第30-31页 |
二、余额宝之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 | 第31页 |
第四节 现有情况下余额宝信息披露面临的法律风险 | 第31-35页 |
一、缺乏对余额宝等互联网基金信息披露专门的立法规定 | 第32页 |
二、监管主体不明确 | 第32-33页 |
三、缺乏对关联合作方的信息披露 | 第33-34页 |
四、缺乏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宝的法律责任规定 | 第34-35页 |
第三章 互联网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立法比较研究 | 第35-40页 |
第一节 欧美国家互联网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立法考察 | 第35-38页 |
一、美国 | 第35-37页 |
二、英国 | 第37-38页 |
第二节 亚洲国家和地区互联网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立法考察 | 第38-40页 |
一、日本 | 第38-39页 |
二、我国台湾地区 | 第39-40页 |
第四章 完善互联网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 第40-45页 |
第一节 互联网基金信息披露制度披露理念与立法完善 | 第40-42页 |
一、披露理念 | 第40-41页 |
二、立法完善 | 第41-42页 |
第二节 完善互联网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 第42-45页 |
一、亟需明确相关监管主体 | 第42-43页 |
二、增加要求互联网证券投资基金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 第43-44页 |
三、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对基金信息的披露并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责任规定 | 第44-45页 |
结语 | 第45-46页 |
参考文献 | 第46-51页 |
后记 | 第51-5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