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2-4页 |
abstract | 第4-6页 |
导言 | 第9-13页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第9-10页 |
二、文献综述 | 第10-12页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第12-13页 |
第一章 污染场地概述 | 第13-19页 |
第一节 污染场地的相关概念 | 第13-15页 |
一、土壤的概念 | 第13-14页 |
二、棕色地块的界定 | 第14-15页 |
第二节 美国棕色地块的现状及治理意义 | 第15-19页 |
一、美国棕色地块的现状 | 第15-17页 |
二、美国城市棕色地块的治理意义 | 第17-19页 |
第二章 美国棕色地块治理中的责任主体认定制度 | 第19-29页 |
第一节 《超级基金法》的规定 | 第19-23页 |
一、《超级基金法》的责任主体相关规定 | 第19-22页 |
二、《超级基金法》的缺陷 | 第22-23页 |
第二节 后续立法的修正 | 第23-26页 |
一、《超级基金修订与再授权法案》 | 第23-24页 |
二、《纳税人减税法》中的棕色地块税收激励制度 | 第24-25页 |
三、《小企业责任保护与“棕色地块”复兴法》 | 第25-26页 |
第三节 治理责任主体总结 | 第26-29页 |
一、潜在责任人的治理与赔偿责任 | 第26-27页 |
二、美国环保署的监管与治理责任 | 第27-29页 |
第三章 我国土地污染治理责任现状 | 第29-37页 |
第一节 我国土地污染的现状和严重危害性 | 第29-31页 |
一、我国土地污染现状 | 第29-30页 |
二、我国土地污染的严重危害性 | 第30-31页 |
第二节 我国土地污染治理的立法现状和问题 | 第31-34页 |
一、土地污染治理立法分散 | 第31页 |
二、土地污染治理责任法律制度缺失 | 第31-32页 |
三、立法滞后导致与社会脱节 | 第32-33页 |
四、原则性规定过多导致缺乏可操作性 | 第33-34页 |
第三节 建立我国土地污染治理责任主体认定制度的意义 | 第34-37页 |
一、有利于打击土地使用者肆意污染土地的行为 | 第34页 |
二、有利于鼓励现有污染场地的开发与再利用工作 | 第34-35页 |
三、有利于推动污染场地治理法尽早出台 | 第35-37页 |
第四章 我国污染场地治理制度的构想 | 第37-44页 |
第一节 污染场地治理责任主体认定制度方面 | 第37-40页 |
一、以落实污染者负责制度为核心 | 第37-38页 |
二、以适度扩大责任主体为补充 | 第38-40页 |
三、以加强政府监管和治理责任为保障 | 第40页 |
第二节 配套制度方面 | 第40-44页 |
一、积极引入基金、保险制度 | 第40-42页 |
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 第42-44页 |
结论 | 第44-45页 |
参考文献 | 第45-49页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49-50页 |
后记 | 第50-5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