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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中文摘要第1-4页
英文摘要第4-8页
引言第8-9页
一、我国高等学校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立法现状第9-14页
 (一) 现行法律对我国高等学校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界定第9-11页
 (二) 现行法律对我国高等学校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规定第11-14页
二、我国高等学校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司法实践及理论争议第14-23页
 (一) 我国高等学校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司法实践第14-19页
  1、“授权组织”规定的引用第14-16页
  2、对以高等学校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的不同对待第16-19页
 (二) 我国高等学校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理论争议第19-23页
  1、对我国高等学校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不同认识及“授权组织”规定的引用在理论界的回应第20-22页
  2、对高等学校管理行为可诉性的不同看法第22-23页
三、对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理论与实践的考察第23-32页
 (一) 以法国为代表的“公务法人”理论与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第24-28页
  1、法国、德国对高等学校行政主体地位的确立第24-26页
  2、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受“公务法人”理论的影响与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第26-28页
 (二) 以德国为代表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确立与高等学校管理行为可诉性的突破第28-32页
  1、德国“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确立、修正与实践第28-31页
  2、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对“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发展与实践第31-32页
四、对确立我国高等学校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思考第32-40页
 (一) 重新界定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真接赋予其行政主体的资格,最终确认其为公务法人第33-35页
  1、我国高等学校符合公务法人的特征第33-34页
  2、赋予我国高等学校公务法人地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34-35页
 (二) 明确我国高等学校管理行为的可诉性,同时确立司法审查的有限性原则第35-38页
  1、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我国大陆的影响第35-37页
  2、确立司法审查的有限性原则第37-38页
 (三) 设立完善的救济为高等学校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立提供制度性保障第38-40页
  1、我国法律对高等学校管理相对人权利救济规定的现有缺陷第38-39页
  2、对我国高等学校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制度性保障的完善第39-40页
结语第40-42页
主要参考文献第42-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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