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1-4页 |
英文摘要 | 第4-8页 |
引言 | 第8-9页 |
一、我国高等学校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立法现状 | 第9-14页 |
(一) 现行法律对我国高等学校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界定 | 第9-11页 |
(二) 现行法律对我国高等学校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规定 | 第11-14页 |
二、我国高等学校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司法实践及理论争议 | 第14-23页 |
(一) 我国高等学校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司法实践 | 第14-19页 |
1、“授权组织”规定的引用 | 第14-16页 |
2、对以高等学校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的不同对待 | 第16-19页 |
(二) 我国高等学校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理论争议 | 第19-23页 |
1、对我国高等学校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不同认识及“授权组织”规定的引用在理论界的回应 | 第20-22页 |
2、对高等学校管理行为可诉性的不同看法 | 第22-23页 |
三、对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理论与实践的考察 | 第23-32页 |
(一) 以法国为代表的“公务法人”理论与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 第24-28页 |
1、法国、德国对高等学校行政主体地位的确立 | 第24-26页 |
2、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受“公务法人”理论的影响与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 第26-28页 |
(二) 以德国为代表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确立与高等学校管理行为可诉性的突破 | 第28-32页 |
1、德国“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确立、修正与实践 | 第28-31页 |
2、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对“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发展与实践 | 第31-32页 |
四、对确立我国高等学校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思考 | 第32-40页 |
(一) 重新界定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真接赋予其行政主体的资格,最终确认其为公务法人 | 第33-35页 |
1、我国高等学校符合公务法人的特征 | 第33-34页 |
2、赋予我国高等学校公务法人地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34-35页 |
(二) 明确我国高等学校管理行为的可诉性,同时确立司法审查的有限性原则 | 第35-38页 |
1、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我国大陆的影响 | 第35-37页 |
2、确立司法审查的有限性原则 | 第37-38页 |
(三) 设立完善的救济为高等学校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立提供制度性保障 | 第38-40页 |
1、我国法律对高等学校管理相对人权利救济规定的现有缺陷 | 第38-39页 |
2、对我国高等学校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制度性保障的完善 | 第39-40页 |
结语 | 第40-42页 |
主要参考文献 | 第42-4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