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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技、魔术、马戏的著作权保护探究

摘要第2-4页
Abstract第4-5页
导论第8-13页
第一章 杂技、魔术、马戏的著作权保护争议第13-17页
    第一节 杂技、魔术、马戏的著作权保护存在争议第13-15页
    第二节“杂技艺术作品”新定义并未解决争议问题第15-17页
第二章 杂技、魔术、马戏不构成独立新作品第17-29页
    第一节 技巧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第17-19页
    第二节“形体或动作”表现的内容不构成新类型的作品第19-24页
        一、“形体或动作表现的作品”与舞蹈作品并无明显差别第20-22页
        二、部分魔术通过“形体或动作表现的作品”与戏剧作品相似第22-24页
        三、“形体或动作”表现的内容不一定构成作品第24页
    第三节 国际公约及国外立法的借鉴第24-29页
        一、国际公约未将杂技、魔术、马戏作为作品进行保护第25-26页
        二、国外立法未将杂技、魔术、马戏作为作品进行保护第26-29页
第三章 司法实践中“杂技艺术作品”未实现立法目的第29-36页
    第一节 杂技等艺术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获得保护第29-33页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魔术保护的尴尬局面第33-36页
第四章 《著作权法》对杂技、魔术、马戏的保护方式构建第36-43页
    第一节 删除《著作权法》中“杂技艺术作品”的规定第36-38页
    第二节 扩大表演者范围以保护杂技、魔术、马戏的表演者权利第38-43页
        一、现行《著作权法》中“表演者”的定义与范围第38-39页
        二、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表演者”的定义与范围第39-41页
        三、将表演者范围扩大至不是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艺人第41-43页
结语第43-44页
参考文献第44-47页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47-48页
后记第48-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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