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4-7页 |
Abstract | 第7-10页 |
绪论 | 第14-28页 |
选题背景和研究价值 | 第14-18页 |
文献综述 | 第18-24页 |
研究方法 | 第24-25页 |
论文框架 | 第25-28页 |
第一章 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立法演进与发展 | 第28-51页 |
第一节 金融机构反洗钱概述 | 第28-37页 |
一、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概念与地位 | 第28-33页 |
二、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刑事机能与实现 | 第33-37页 |
第二节 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立法的国际背景 | 第37-43页 |
一、刑法典第191条、312条、349条来源于联合国三大公约 | 第37-39页 |
二、《反洗钱法》立足于FATF《40+9项建议》 | 第39-40页 |
三、其他反洗钱法规参考艾格蒙特集团、巴塞尔委员会相关法律文件 | 第40-43页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立法的现状与发展 | 第43-51页 |
一、以我国刑法典第191条洗钱罪为规制中心 | 第43-45页 |
二、以相关法律法规辅助刑法发挥作用 | 第45-48页 |
三、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立法的发展趋势 | 第48-51页 |
第二章 我国刑法规制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困境检视 | 第51-83页 |
第一节 立法困境一:洗钱罪设置局限 | 第51-66页 |
一、洗钱罪犯罪构成缺位:过失犯、不作为犯有待补充 | 第51-54页 |
二、洗钱罪罪名体系模糊:第191条、312条、349条关系有待明确 | 第54-55页 |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事前预防机能发挥不利 | 第55-66页 |
第二节 立法困境二:行政法与刑法衔接不当 | 第66-74页 |
一、行政法与刑法衔接不当的征表:空白罪状缺失 | 第67-69页 |
二、金融机构反洗钱渎职的国际制裁问题凸显 | 第69-74页 |
第三节 立法困境三:国际立法国内法化不充分 | 第74-79页 |
一、国际立法国内法化不充分的征表:反洗钱追赃立法滞后 | 第74-76页 |
二、金融机构反洗钱境外追赃受阻 | 第76-79页 |
第四节 立法困境引发的司法问题 | 第79-83页 |
一、金融机构反洗钱司法合作不成熟 | 第79-81页 |
二、金融机构反洗钱司法协助不顺畅 | 第81-82页 |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渎职处罚不到位 | 第82-83页 |
第三章 我国刑法规制金融机构反洗钱困境的“帕累托最优”解释 | 第83-105页 |
第一节 运用“帕累托最优”解释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 第83-92页 |
一、“帕累托最优”的概念与运用 | 第83-87页 |
二、必要性:多元法益保护导致违法性评价范围扩张 | 第87-89页 |
三、可能性:主体性质变化导致尽职责任性质嬗变 | 第89-91页 |
四、多元法益、主体质变导致立法司法成本再分配 | 第91-92页 |
第二节 立法困境的“帕累托最优”解释 | 第92-100页 |
一、“帕累托最优”评价内容:直接、间接立法成本 | 第93-94页 |
二、直接立法成本分布不平衡造成立法困境一 | 第94-96页 |
三、直接立法成本设置不灵活造成立法困境二 | 第96-97页 |
四、间接立法成本控制不适当造成立法困境三 | 第97-100页 |
第三节 立法困境引发司法问题的“帕累托最优”解释 | 第100-105页 |
一、金融机构反洗钱刑事司法成本支出领域 | 第101-103页 |
二、金融机构反洗钱刑事司法成本支出过高 | 第103-105页 |
第四章 域外规制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经验与启示 | 第105-117页 |
第一节 域外规制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模式梳理 | 第105-110页 |
一、综合性规制模式 | 第105-106页 |
二、双向规制模式 | 第106-108页 |
三、专项罪名规制模式 | 第108-109页 |
四、弱化故意要素规制模式 | 第109-110页 |
第二节 域外规制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立法经验启示 | 第110-113页 |
一、立法模式多样化 | 第110-111页 |
二、法益保护多元化 | 第111-112页 |
三、行政立法与刑事立法有机结合 | 第112页 |
四、渎职行为刑责化明显 | 第112-113页 |
第三节 域外规制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司法经验启示 | 第113-117页 |
一、强化金融机构反洗钱司法合作 | 第113-114页 |
二、注重金融机构反洗钱司法协助 | 第114-116页 |
三、严惩金融机构反洗钱渎职行为 | 第116-117页 |
第五章 我国刑法规制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完善路径 | 第117-144页 |
第一节 以洗钱罪罪名体系为切入点 | 第117-122页 |
一、洗钱罪罪名体系:“大小”洗钱罪 | 第117-119页 |
二、以洗钱罪罪名体系为切入点的依据 | 第119-122页 |
第二节 “小洗钱罪”第191条的完善 | 第122-136页 |
一、完善前提:洗钱罪犯罪构成与量刑的微调 | 第122-126页 |
二、完善路径:“行刑”衔接与国际立法国内法化 | 第126-130页 |
三、完善原则:用尽前置立法与行业自律彰显刑法谦抑品质 | 第130-131页 |
四、完善内容:引入过失洗钱罪与反洗钱情报不申报罪 | 第131-136页 |
第三节 “大洗钱罪”的完善:第191条、312条、349条梳理与适用 | 第136-139页 |
一、三者溯源与关系述评 | 第136-138页 |
二、三者重新设置与适用 | 第138-139页 |
第四节 司法对立法完善的回应 | 第139-144页 |
一、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跨国司法合作通道 | 第139-141页 |
二、推进金融机构反洗钱跨机构司法协助 | 第141-142页 |
三、引入金融机构反洗钱渎职分级处罚原则 | 第142-144页 |
结论 | 第144-146页 |
参考文献 | 第146-154页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第154-156页 |
后记 | 第156-15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