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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公众”认定的标准

摘要第4-6页
Abstract第6-8页
引言第10-14页
一、“公众”认定的传统标准第14-21页
    (一)“公众”认定的积极路径第14-17页
        1、特定对象说第14-15页
        2、多数对象说第15-16页
        3、不特定且多数说第16-17页
        4、不特定或多数说第17页
    (二)“公众”认定的消极路径第17-21页
        1、“亲友”的界定第17-19页
        2、对于“单位内部人员”的界定第19-21页
二、“公众”认定的传统标准存在的问题第21-31页
    (一) 传统标准抽象模糊导致操作难度大第21-22页
    (二) 传统标准与此罪犯罪客体的内涵不一致第22-25页
    (三)“公众”标准与直接融资的对象特征不匹配第25-26页
    (四) 传统标准与现代民间庞大融资需求不相符第26-29页
    (五) 传统标准滞后难以适应金融创新的挑战第29-31页
三、“公众”认定标准的域外模式与借鉴第31-35页
    (一) 公众认定标准的域外模式第31-32页
    (二)“公众”认定标准的域外借鉴第32-35页
四、“公众”认定标准改良之构思第35-39页
    (一)“公众”认定标准改良之前提第35-36页
    (二)“公众”认定标准改良之建议第36-39页
结语第39-40页
参考文献第40-42页
个人简介第42-43页
致谢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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