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公众”认定的标准
| 摘要 | 第4-6页 |
| Abstract | 第6-8页 |
| 引言 | 第10-14页 |
| 一、“公众”认定的传统标准 | 第14-21页 |
| (一)“公众”认定的积极路径 | 第14-17页 |
| 1、特定对象说 | 第14-15页 |
| 2、多数对象说 | 第15-16页 |
| 3、不特定且多数说 | 第16-17页 |
| 4、不特定或多数说 | 第17页 |
| (二)“公众”认定的消极路径 | 第17-21页 |
| 1、“亲友”的界定 | 第17-19页 |
| 2、对于“单位内部人员”的界定 | 第19-21页 |
| 二、“公众”认定的传统标准存在的问题 | 第21-31页 |
| (一) 传统标准抽象模糊导致操作难度大 | 第21-22页 |
| (二) 传统标准与此罪犯罪客体的内涵不一致 | 第22-25页 |
| (三)“公众”标准与直接融资的对象特征不匹配 | 第25-26页 |
| (四) 传统标准与现代民间庞大融资需求不相符 | 第26-29页 |
| (五) 传统标准滞后难以适应金融创新的挑战 | 第29-31页 |
| 三、“公众”认定标准的域外模式与借鉴 | 第31-35页 |
| (一) 公众认定标准的域外模式 | 第31-32页 |
| (二)“公众”认定标准的域外借鉴 | 第32-35页 |
| 四、“公众”认定标准改良之构思 | 第35-39页 |
| (一)“公众”认定标准改良之前提 | 第35-36页 |
| (二)“公众”认定标准改良之建议 | 第36-39页 |
| 结语 | 第39-40页 |
| 参考文献 | 第40-42页 |
| 个人简介 | 第42-43页 |
| 致谢 | 第4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