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4页 |
abstract | 第4-9页 |
引言 | 第9-11页 |
第一章 损害客体之规则与自由裁量权之界限 | 第11-44页 |
第一节 认定损害确定规则与自由裁量之界限的理论基础与方法 | 第11-17页 |
一、争议产生的原因及解决意义 | 第11-12页 |
二、自由裁量范围的理论基础与方法 | 第12-17页 |
(一)各成员方自由裁量权的法渊与法理基础 | 第12页 |
(二)自由裁量权界限的法渊与法理基础 | 第12-17页 |
第二节 同类产品 | 第17-33页 |
一、“产品”的词义 | 第18-21页 |
二、中欧对于同类产品的定义基本一致 | 第21-22页 |
三、中欧对同类产品的认定标准与认定方法的异同 | 第22-33页 |
(一)认定同类产品的基本方法 | 第22-24页 |
(二)认定同类产品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 第24-27页 |
(三)认定同类产品的最低标准和主要规则 | 第27-30页 |
(四)特殊方法 | 第30-33页 |
第三节 国内产业(欧盟产业) | 第33-44页 |
一、中国的“主要部分”与欧盟的“一个主要部分” | 第35-36页 |
二、申请人资格条款与“一个主要部分” | 第36-38页 |
三、“一个主要部分”的范围及最低产量比例 | 第38-40页 |
四、国内产业认定方法之顺序 | 第40-41页 |
五、国内产业的例外情形 | 第41-44页 |
(一)关联当事方例外 | 第41-43页 |
(二)地区产业例外 | 第43-44页 |
第二章 实质性损害威胁与阻碍之规则与自由裁量权之界限 | 第44-56页 |
第一节 损害类型的界定 | 第44-47页 |
一、损害类型的分类标准 | 第44-45页 |
二、“客观审查”的要求以及“实质性”的标准 | 第45-47页 |
(一)中国在损害确定方面缺少客观审查的规定 | 第45-46页 |
(二)适用范围 | 第46页 |
(三)对“实质性”的界定 | 第46-47页 |
第二节 实质性损害威胁的界定 | 第47-51页 |
一、中欧对实质性损害威胁的规定基本一致 | 第47-48页 |
二、WTO《反倾销协议》第 3.7 条与第 3.4 条、3.2 条之间的关系 | 第48-49页 |
三、中欧在认定实质性损害威胁实践中的侧重点 | 第49-51页 |
第三节 实质性阻碍的界定 | 第51-56页 |
一、认定的主要标准和原则 | 第52页 |
二、实质性阻碍的客体以及认定的相关标准 | 第52-54页 |
(一)实质性阻碍的客体 | 第52-53页 |
(二)实质性阻碍客体的认定标准 | 第53-54页 |
三、同类产品的界定 | 第54页 |
四、国内价格的认定 | 第54页 |
五、审查的因素以及需要注意问题 | 第54-56页 |
第三章 实质损害的规则与自由裁量之界限 | 第56-78页 |
第一节 审查的具体内容 | 第56-73页 |
一、“向进口国倾销的产品”(倾销产品)的含义及范围 | 第56-58页 |
二、中欧有关认定倾销产品数量的规定基本相同 | 第58-64页 |
(一)中国的有关规定在语义中存在歧义和其它问题 | 第58-59页 |
(二)审查的范围 | 第59页 |
(三)中欧对“考虑”(consider)的要求的不同理解 | 第59-60页 |
(四)“大幅”的含义或范围以及认定基准 | 第60-63页 |
(五)市场份额的重要意义 | 第63-64页 |
三、中欧有关倾销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的规定基本相同 | 第64-71页 |
(一)“考虑”的标准 | 第64-65页 |
(二)价格比较因素与方法 | 第65-68页 |
(三)对程度词“大幅”与“很大程度”的不同理解 | 第68-69页 |
(四)大幅削价的认定标准和方法 | 第69-70页 |
(五)大幅压低价格和在很大程度上抑制本应发生的价格增长 | 第70-71页 |
四、对国内生产者(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 | 第71-73页 |
第二节 实质性损害的确定方法——累积评估 | 第73-78页 |
一、欧盟与中国和WTO在累积评估的条件和标准的规定上存在差异 | 第74-75页 |
二、累积评估与实质损害的审查的关系 | 第75-76页 |
三、“竞争条件”的考虑因素 | 第76-77页 |
四、“适当”的具体标准 | 第77-78页 |
第四章 认定因果关系的规则与自由裁量权之界限 | 第78-87页 |
第一节 反倾销中因果关系标准的及历史变迁 | 第78-80页 |
一、主要因果关系标准的产生 | 第79页 |
二、过渡阶段 | 第79-80页 |
三、乌拉圭回合对非归因规则的强化 | 第80页 |
第二节 审查的因素 | 第80-83页 |
一、对第 3.2 条和第 3.4 条的审查与第 3.5 条审查的区别 | 第80-81页 |
二、“非归因”的要求 | 第81-83页 |
(一)“非归因”的适用情形 | 第81-82页 |
(二)“已知”的范围 | 第82-83页 |
第三节 审查程度或标准 | 第83-87页 |
一、非归因的审查程度 | 第83-85页 |
二、以实质性因果关系标准为界限 | 第85-87页 |
结语 | 第87-89页 |
参考文献 | 第89-93页 |
致谢 | 第93-94页 |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 第9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