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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数据安全的刑法保障

中文摘要第3-4页
ABSTRACT第4-5页
导言第8-9页
第—章 大数据的数据安全隐患及我国刑法保障的现状第9-18页
    第—节 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安全隐患第9-11页
    第二节 我国刑法对数据安全的保障现状及缺憾第11-18页
        一、对信息系统的刑事法律保障现状及缺憾第11-14页
        二、对个人信息的刑事法律保障现状及缺憾第14-15页
        三、对商业秘密的刑事法律保障现状及缺憾第15-16页
        四、对国家秘密和情报的刑事法律保障现状及缺憾第16-18页
第二章 出现缺憾的原因探讨--大数据的本质及数据特征第18-23页
    第一节 大数据的本质是客观世界的数字镜像及价值发现第18-19页
    第二节 法律视角下大数据时代的数据特征第19-23页
        一、数据的流动性第19-20页
        二、数据的独立性第20-21页
        三、数据的价值不易衡量性第21-23页
第三章 大数据时代数据安全刑法保障的基本原则及建议第23-30页
    第一节 数据安全刑法保障的基本原则第23-24页
        一、效益原则第23页
        二、适度超前原则第23-24页
        三、积极预防、重点保障原则第24页
    第二节 大数据时代加强数据安全刑法保障的建议第24-30页
        一、修订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为非法获取数据罪第25页
        二、增设以数据为独立犯罪对象的罪名第25-26页
        三、大数据的数据流保护模式探讨第26-28页
        四、建立大数据时代数据安全的统一法律体系第28-30页
第四章 构建行政法与刑法相结合的数据安全保障体系第30-34页
    第一节 建立个人数据中心第30-31页
    第二节 实行强制报案制度第31-32页
    第三节 大数据的数据流需要行政法规范管理第32-34页
结语第34-35页
参考文献第35-39页
致谢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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