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7页 |
ABSTRACT | 第7-15页 |
引言 | 第15-24页 |
一、研究动机和目的 | 第15-16页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第16-21页 |
三、研究范围和架构 | 第21-22页 |
四、研究方法 | 第22-24页 |
第一章 当代中国行政诉讼和解的实证与反思 | 第24-61页 |
一、行政诉讼和解产生的社会背景 | 第24-27页 |
(一) 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与人民法院的作用定位 | 第25-26页 |
(二) 运用协调、和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要求的提出 | 第26-27页 |
二、实然状态下行政诉讼和解的界定与规范分析 | 第27-41页 |
(一) 何谓和解 | 第27-29页 |
(二) 行政诉讼和解的实然界定 | 第29-31页 |
(三) 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和解相关指导意见概述 | 第31-33页 |
(四) 规范分析: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的法律缺陷检讨 | 第33-41页 |
三、行政诉讼和解运行实效探析与考察 | 第41-55页 |
(一) 行政诉讼和解的运行实效:以法院纠纷解决能力为着眼点 | 第42-48页 |
(二) 实证调研:高撤诉率表象下行政诉讼和解的异化 | 第48-55页 |
四、走向重构:当代中国行政诉讼和解的法治化进路 | 第55-61页 |
(一) 重构正当性:行政诉讼和解法治化的基础 | 第55-56页 |
(二) 重构和解模式:行政诉讼和解形式法治化的基本结构 | 第56-58页 |
(三) 重构制度体系:行政诉讼和解实质法治化的理想愿景 | 第58-61页 |
第二章 行政诉讼和解的正当性证成 | 第61-96页 |
一、顺应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发展趋势 | 第62-68页 |
(一) 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化 | 第62-64页 |
(二) 公权与私权关系之契约化 | 第64-68页 |
二、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 第68-75页 |
(一) 行政诉讼和解当事人的成本收益分析 | 第69-71页 |
(二) 行政诉讼和解的立法与司法成本收益分析 | 第71-74页 |
(三) 经济人和真实的人 | 第74-75页 |
三、与中国传统社会文化相容 | 第75-83页 |
(一) 和合观念与传统诉讼文化 | 第76-78页 |
(二) 宗法制度与熟人社会 | 第78-82页 |
(三) 文化传统的扬弃 | 第82-83页 |
四、体现能动司法的要求 | 第83-87页 |
(一) 能动司法的界定与流变 | 第83-85页 |
(二) 行政诉讼和解对能动司法的现实回应 | 第85-86页 |
(三) 能动司法下行政诉讼和解的必要限度 | 第86-87页 |
五、行政权力并非不可处分 | 第87-91页 |
(一) 对“处分”的辨析 | 第88页 |
(二) 行政裁量的广泛存在与扩张 | 第88-90页 |
(三) 立法对行政程序中和解的认可 | 第90-91页 |
六、契合我国行政诉讼改革方向 | 第91-96页 |
(一) 行政诉讼目的多元化 | 第91-94页 |
(二) 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回归 | 第94-96页 |
第三章 行政诉讼和解的基础范畴 | 第96-121页 |
一、行政诉讼和解的应然界定 | 第96-104页 |
(一) 行政诉讼和解的涵义 | 第97-99页 |
(二) 行政诉讼和解的性质 | 第99-100页 |
(三) 民法原理在作为行政契约的行政诉讼和解中的适用 | 第100-101页 |
(四) 行政诉讼和解对民事诉讼调解的准用与超越 | 第101-104页 |
二、行政诉讼和解的价值构成与衡平 | 第104-111页 |
(一) 价值概说 | 第104-105页 |
(二) 行政诉讼和解的价值构成与体现 | 第105-110页 |
(三) 行政诉讼和解价值间的衡平 | 第110-111页 |
三、行政诉讼和解的基本原则 | 第111-121页 |
(一) 自愿原则 | 第113-114页 |
(二) 合法原则 | 第114-115页 |
(三) 利益平衡原则 | 第115-116页 |
(四) 诚信原则 | 第116页 |
(五) 公开原则 | 第116-117页 |
(六) 参与原则 | 第117-119页 |
(七) 及时原则 | 第119-120页 |
(八) 外部审查原则 | 第120-121页 |
第四章 行政诉讼和解的成立要件与范围 | 第121-144页 |
一、实体法上的要件 | 第121-128页 |
(一) 当事人对和解标的具有处分权 | 第121-125页 |
(二) 和解不违反公共利益 | 第125-127页 |
(三) 当事人相互让步 | 第127-128页 |
(四) 须以终结争议为目的 | 第128页 |
二、诉讼法上的要件 | 第128-135页 |
(一) 当事人要件 | 第128-129页 |
(二) 法官要件 | 第129-131页 |
(三) 达成和解的诉讼阶段 | 第131-132页 |
(四) 和解的形式 | 第132-134页 |
(五) 和解的流程 | 第134-135页 |
三、行政诉讼和解的范围 | 第135-144页 |
(一) 国内理论和实践上对行政诉讼和解范围的界定标准 | 第136-141页 |
(二) 西方国家法律界对适用和解案件的探索与选择 | 第141-143页 |
(三) 界定我国行政诉讼和解范围的方法与载体 | 第143-144页 |
第五章 行政诉讼和解的效力与瑕疵救济 | 第144-156页 |
一、实体法上的效力 | 第144-145页 |
二、诉讼法上的效力 | 第145-151页 |
(一) 确定力 | 第145-148页 |
(二) 羁束力 | 第148-149页 |
(三) 执行力 | 第149-150页 |
(四) 形成力 | 第150-151页 |
三、行政诉讼和解的瑕疵救济 | 第151-156页 |
(一) 当事人得申请再审 | 第151-153页 |
(二) 和解第三人得另行起诉 | 第153-155页 |
(三) “新第三人”得对履行处分提起诉讼 | 第155-156页 |
结论 | 第156-158页 |
附录1:行政诉讼法和解部分试拟稿 | 第158-161页 |
附录2:“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的调研”课题组调查问卷 | 第161-167页 |
参考文献 | 第167-179页 |
后记 | 第179-181页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第18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