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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

引言第1-10页
第一章 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概述第10-26页
 一、抽象行政行为概述第10-17页
  (一) 抽象行政行为的涵义与特征第10-13页
  (二) 抽象行政行为的类型分析第13-15页
  (三) 抽象行政行为效力层级第15-17页
 二、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概述第17-21页
  (一) 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涵义第17-18页
  (二) 行政行为可诉性的特征第18-19页
  (三) 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条件第19-20页
  (四) 确立行政行为可诉性原则第20-21页
 三、确立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理论第21-26页
  (一) 宪政分权理论第22页
  (二) 诉权最大化理论第22-23页
  (三) 尊重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理论第23页
  (四) 最后防线理论第23-24页
  (五) 与多数人作对理论第24页
  (六) 道德成本降解理论第24-26页
第二章 国外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第26-39页
 一、大陆法系最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第26-35页
  (一) 德国第26-28页
  (二) 法国第28-30页
  (三) 日本第30-31页
  (四) 我国台湾地区第31-35页
 二、普通法系最有代表性的国家第35-39页
  (一) 英国第35-36页
  (二) 美国第36-39页
第三章 我国现有的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的现状及其缺陷第39-44页
 一、我国现有的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的现状第39-40页
  (一)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第39页
  (二) 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第39-40页
  (三) 人民法院的间接诉讼监督第40页
 二、我国现有的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的缺陷第40-44页
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第44-61页
 一、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必要性第44-53页
  (一) 权力制约的需要第44-46页
  (二) 抽象行政行为自身性质的需要第46-47页
  (三)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第47-48页
  (四) 社会的现实需求第48-50页
  (五) WTO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提出的要求第50-52页
  (六)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之趋势第52-53页
 二、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可行性分析第53-58页
  (一) 已经形成完善司法审查制度的法律文化第53-54页
  (二) 宪政体制也能容纳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第54-56页
  (三) 司法监督的优越性第56-57页
  (四) 行政复议法为行政诉讼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奠定了基础第57-58页
  (五) 国外司法审查制度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第58页
 三、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可纳入到行政诉讼范围的抽象行政行为第58-61页
结论第61-62页
参考文献第62-65页
后记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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