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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援用问题研究

导论第1-16页
第一章 行政法援用的基本理论第16-48页
 一、行政法援用的概念第16-20页
  (一) 行政法规范的援用是行政立法文件中规定的援用状态第17-18页
  (二) 行政法规范的援用是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实现的状态第18-20页
  (三) 行政法援用是行政法实施中的法律交叉选择行为第20页
 二、行政法援用的类型第20-27页
  (一) 实体与程序援用第21-22页
  (二) 主法与从法援用第22-23页
  (三) 此层与彼层援用第23-24页
  (四) 后法与前法援用第24-25页
  (五) 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援用第25-26页
  (六) 单向援用与交叉援用第26-27页
  (七) 明显援用与概括援用第27页
 三、行政法援用的性质第27-43页
  (一) 行政法援用是行政法制定与行政法实施的统一第29-34页
  (二) 行政法援用是裁量行为与羁束行为的统一第34-37页
  (三) 行政法援用是原则条款与规则条款的统一第37-40页
  (四) 行政法援用是法律规制与法律平衡的统一第40-43页
 四、行政法援用的法理基础第43-48页
  (一) 降低立法成本第43-44页
  (二) 协调法位关系第44-45页
  (三) 避免法律冲突第45-46页
  (四) 便于执法操作第46-48页
第二章 我国行政法援用的根源探微第48-93页
 一、以不周延的行政法典的角度考察第50-64页
  (一) 以纲领性条款为主而少操作性条款的法典第52-56页
  (二) 仅提供制度规范的法典而不提供法律责任的法典第56-59页
  (三) 仅有假定规则而无制裁规则的法典第59-62页
  (四) 仅有实体内容而无程序内容的法典第62-64页
 二、以不完全法条的角度考察第64-80页
  (一) 描述性法条与填补性法条的不同一第69-72页
  (二) 概括性法条与限制性法条的不同一第72-75页
  (三) 标准性法条与参照性法条的不同一第75-78页
  (四) 授权性法条与抑制性法条的不同一第78-80页
 三、以不确定规范的角度考察第80-87页
  (一) 因行政法规范之间的冲突导致的不确定第81-82页
  (二) 因行政法规范内容不明导致的不确定第82-84页
  (三) 行政法适用主体对法律规则认识不足导致的不确定第84-85页
  (四) 因立法背景与行政执法现实反差导致的不确定第85-86页
  (五) 因行政法规范与政策的冲突导致的不确定第86-87页
 四、以严格术语的角度考察第87-93页
  (一) 内容的转引说明第88-89页
  (二) 内容的再确定第89-90页
  (三) 内容中裁量权的延伸第90-91页
  (四) 法理与事理的不一致第91-93页
第三章 我国行政法援用的窘境及成因分析第93-145页
 一、我国行政法正当援用的不足第93-98页
  (一) 援用膨胀第93-94页
  (二) 援用矛盾第94-95页
  (三) 援用逻辑错位第95-97页
  (四) 援用过滥第97-98页
 二、我国行政法援用的法律疏漏第98-118页
  (一) 我国行政法援用法律定位不清第98-105页
  (二) 我国行政法援用指导原则不明第105-113页
  (三) 我国行政法援用纠错机制不力第113-118页
 三、我国行政法援用法律疏漏对法治体系的影响第118-133页
  (一) 行政法援用的法律疏漏弱化了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第118-122页
  (二) 行政法援用的法律疏漏淡化了法律体系的层次性第122-126页
  (三) 行政法援用的法律疏漏造成了立法哄抢的格局第126-128页
  (四) 行政法援用的法律疏漏扩张了行政裁量权第128-131页
  (五) 行政法援用的法律疏漏制造了法律执行的障碍第131-133页
 四、我国行政法援用法律疏漏的原因分析第133-145页
  (一) 不同性质的国家权力缺乏界定是根本原因第134-137页
  (二) 不同性质的机构权力范畴不明是基本原因第137-139页
  (三) 行政法制定过程的政治化倾向明显是关键原因第139-142页
  (四) 行政法体系的过份松散是重要原因第142-145页
第四章 我国行政法正当援用的体系构造第145-171页
 一、厘清行政法援用的制度归属第145-156页
  (一) 行政法援用具有立法制度的属性第148-151页
  (二) 行政法援用具有冲突排解制度的属性第151-154页
  (三) 行政法援用具有法律适用制度的属性第154-156页
 二、行政法援用的规范化构想第156-160页
  (一) 行政法规范不宜隔位援用第156-157页
  (二) 行政法规范规制同一事项不宜多次援用第157-158页
  (三) 正式法律渊源不宜援用非正式的行为规则第158-159页
  (四) 实体规范不宜再作实体性援用第159页
  (五) 程序规范不宜再作程序性援用第159-160页
 三、强化行政法的操作功能第160-165页
  (一) 行政立法理念市场化第160-162页
  (二) 立法主体多元化第162页
  (三) 立法动议权双向化第162-163页
  (四) 立法操作专业化第163-164页
  (五) 立法案形成社会化第164-165页
 四、目前解决行政法援用问题的出路第165-171页
  (一) 关于行政法规范援用状态进行清理的问题第165-167页
  (二) 关于部门管理法的严格系统性问题第167-168页
  (三) 关于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问题第168-169页
  (四) 关于确立援用规则的选择条件问题第169-171页
参考文献第171-177页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第177-178页
后记第178-180页
详细摘要第180-1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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