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 第1-16页 |
第一章 行政法援用的基本理论 | 第16-48页 |
一、行政法援用的概念 | 第16-20页 |
(一) 行政法规范的援用是行政立法文件中规定的援用状态 | 第17-18页 |
(二) 行政法规范的援用是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实现的状态 | 第18-20页 |
(三) 行政法援用是行政法实施中的法律交叉选择行为 | 第20页 |
二、行政法援用的类型 | 第20-27页 |
(一) 实体与程序援用 | 第21-22页 |
(二) 主法与从法援用 | 第22-23页 |
(三) 此层与彼层援用 | 第23-24页 |
(四) 后法与前法援用 | 第24-25页 |
(五) 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援用 | 第25-26页 |
(六) 单向援用与交叉援用 | 第26-27页 |
(七) 明显援用与概括援用 | 第27页 |
三、行政法援用的性质 | 第27-43页 |
(一) 行政法援用是行政法制定与行政法实施的统一 | 第29-34页 |
(二) 行政法援用是裁量行为与羁束行为的统一 | 第34-37页 |
(三) 行政法援用是原则条款与规则条款的统一 | 第37-40页 |
(四) 行政法援用是法律规制与法律平衡的统一 | 第40-43页 |
四、行政法援用的法理基础 | 第43-48页 |
(一) 降低立法成本 | 第43-44页 |
(二) 协调法位关系 | 第44-45页 |
(三) 避免法律冲突 | 第45-46页 |
(四) 便于执法操作 | 第46-48页 |
第二章 我国行政法援用的根源探微 | 第48-93页 |
一、以不周延的行政法典的角度考察 | 第50-64页 |
(一) 以纲领性条款为主而少操作性条款的法典 | 第52-56页 |
(二) 仅提供制度规范的法典而不提供法律责任的法典 | 第56-59页 |
(三) 仅有假定规则而无制裁规则的法典 | 第59-62页 |
(四) 仅有实体内容而无程序内容的法典 | 第62-64页 |
二、以不完全法条的角度考察 | 第64-80页 |
(一) 描述性法条与填补性法条的不同一 | 第69-72页 |
(二) 概括性法条与限制性法条的不同一 | 第72-75页 |
(三) 标准性法条与参照性法条的不同一 | 第75-78页 |
(四) 授权性法条与抑制性法条的不同一 | 第78-80页 |
三、以不确定规范的角度考察 | 第80-87页 |
(一) 因行政法规范之间的冲突导致的不确定 | 第81-82页 |
(二) 因行政法规范内容不明导致的不确定 | 第82-84页 |
(三) 行政法适用主体对法律规则认识不足导致的不确定 | 第84-85页 |
(四) 因立法背景与行政执法现实反差导致的不确定 | 第85-86页 |
(五) 因行政法规范与政策的冲突导致的不确定 | 第86-87页 |
四、以严格术语的角度考察 | 第87-93页 |
(一) 内容的转引说明 | 第88-89页 |
(二) 内容的再确定 | 第89-90页 |
(三) 内容中裁量权的延伸 | 第90-91页 |
(四) 法理与事理的不一致 | 第91-93页 |
第三章 我国行政法援用的窘境及成因分析 | 第93-145页 |
一、我国行政法正当援用的不足 | 第93-98页 |
(一) 援用膨胀 | 第93-94页 |
(二) 援用矛盾 | 第94-95页 |
(三) 援用逻辑错位 | 第95-97页 |
(四) 援用过滥 | 第97-98页 |
二、我国行政法援用的法律疏漏 | 第98-118页 |
(一) 我国行政法援用法律定位不清 | 第98-105页 |
(二) 我国行政法援用指导原则不明 | 第105-113页 |
(三) 我国行政法援用纠错机制不力 | 第113-118页 |
三、我国行政法援用法律疏漏对法治体系的影响 | 第118-133页 |
(一) 行政法援用的法律疏漏弱化了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 | 第118-122页 |
(二) 行政法援用的法律疏漏淡化了法律体系的层次性 | 第122-126页 |
(三) 行政法援用的法律疏漏造成了立法哄抢的格局 | 第126-128页 |
(四) 行政法援用的法律疏漏扩张了行政裁量权 | 第128-131页 |
(五) 行政法援用的法律疏漏制造了法律执行的障碍 | 第131-133页 |
四、我国行政法援用法律疏漏的原因分析 | 第133-145页 |
(一) 不同性质的国家权力缺乏界定是根本原因 | 第134-137页 |
(二) 不同性质的机构权力范畴不明是基本原因 | 第137-139页 |
(三) 行政法制定过程的政治化倾向明显是关键原因 | 第139-142页 |
(四) 行政法体系的过份松散是重要原因 | 第142-145页 |
第四章 我国行政法正当援用的体系构造 | 第145-171页 |
一、厘清行政法援用的制度归属 | 第145-156页 |
(一) 行政法援用具有立法制度的属性 | 第148-151页 |
(二) 行政法援用具有冲突排解制度的属性 | 第151-154页 |
(三) 行政法援用具有法律适用制度的属性 | 第154-156页 |
二、行政法援用的规范化构想 | 第156-160页 |
(一) 行政法规范不宜隔位援用 | 第156-157页 |
(二) 行政法规范规制同一事项不宜多次援用 | 第157-158页 |
(三) 正式法律渊源不宜援用非正式的行为规则 | 第158-159页 |
(四) 实体规范不宜再作实体性援用 | 第159页 |
(五) 程序规范不宜再作程序性援用 | 第159-160页 |
三、强化行政法的操作功能 | 第160-165页 |
(一) 行政立法理念市场化 | 第160-162页 |
(二) 立法主体多元化 | 第162页 |
(三) 立法动议权双向化 | 第162-163页 |
(四) 立法操作专业化 | 第163-164页 |
(五) 立法案形成社会化 | 第164-165页 |
四、目前解决行政法援用问题的出路 | 第165-171页 |
(一) 关于行政法规范援用状态进行清理的问题 | 第165-167页 |
(二) 关于部门管理法的严格系统性问题 | 第167-168页 |
(三) 关于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问题 | 第168-169页 |
(四) 关于确立援用规则的选择条件问题 | 第169-171页 |
参考文献 | 第171-177页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第177-178页 |
后记 | 第178-180页 |
详细摘要 | 第180-18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