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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法律构建

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9页
导言第9-11页
 一、选题意义第9页
 二、既有的研究成果第9-10页
 三、研究方法第10-11页
第一章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概述第11-18页
 第一节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含义第11-12页
 第二节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特征第12-13页
  一、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具有全局性第12页
  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具有动态性第12-13页
  三、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具有效益性第13页
 第三节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目标第13-14页
 第四节 构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意义第14-18页
  一、防止监管冲突第14-15页
  二、监管者相互监督的需要第15页
  三、金融混业经营监管下监管效率的需要第15-16页
  四、改变监管者的信息劣势第16-18页
第二章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第18-28页
 第一节 监管资源利用不足、监管成本高第18-23页
  一、法律制度缺失无法适应金融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第18-20页
  二、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监管不足和监管缺位第20-22页
  三、部门和职能分立导致监管资源利用效率低、监管成本高第22-23页
 第二节 对混业经营不能有效监管第23-25页
 第三节 监管主体之间互相掣肘第25-26页
 第四节 不利于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第26-28页
第三章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法律规定的国际比较与启示第28-38页
 第一节 英国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法律规定第28-31页
  一、《谅解备忘录》对英格兰银行、FSA和财政部三方职责的划分第29页
  二、《谅解备忘录》对英格兰银行、FSA和财政部之间协调与合作的安排第29-30页
  三、其他方面的协调第30-31页
 第二节 美国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法律规定第31-33页
 第三节 德国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法律规定第33-34页
 第四节 日本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法律规定第34-36页
  一、《日本银行法》对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职能的划分第35-36页
  二、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第36页
 第五节 国际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法律规定对我国的启示第36-38页
  一、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对金融体系的稳定负有共同责任第36-37页
  二、监管体系的设立应考虑监管成本第37页
  三、建立由各方组成的常设监管协调机构及时交流意见和沟通信息第37-38页
第四章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法律机制的建议第38-52页
 第一节 遵循相应原则以构建金融监管协调法律机制第38-39页
 第二节 金融监管协调法律机制的具体制度设计第39-44页
  一、建立金融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第40-41页
  二、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第41-42页
  三、建立紧急磋商机制第42-43页
  四、完善监管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和备忘录签署制度第43-44页
  五、两个层面的金融监管协调运作模式第44页
 第三节 金融监管协调法律机制的主体第44-52页
  一、金融监管协调的参与主体第44-47页
  二、理论界对金融监管协调主导主体的不同观点第47-48页
  三、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主导主体:中国人民银行第48-52页
结语第52-53页
参考文献第53-56页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56-57页
后记第57-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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