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3-5页 |
abstract | 第5-6页 |
一、问题的提出 | 第9-13页 |
(一) 当下研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重构理论的必要性 | 第9-11页 |
(二) 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重构理论出发 | 第11-13页 |
二、重构理论对现行法缺陷的认识所存在的偏差 | 第13-19页 |
(一)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权利义务问题 | 第13-16页 |
1. 重构理论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权利义务的解读 | 第13页 |
2. 学界存在的一种少数解释 | 第13-14页 |
3. 适用意见是对民诉法的正确解读还是违法的司法解释 | 第14-15页 |
4. 现行法实际上给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很强的程序保障 | 第15-16页 |
5. 应在程序保障之外评价重构说的理论贡献 | 第16页 |
(二) 重构的必要性在于明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 | 第16-19页 |
三、对准独立当事人说的考察、批判与修正 | 第19-25页 |
(一) 准独立当事人说 | 第19-20页 |
(二) 对准独立当事人说之批判 | 第20-24页 |
(三) 对准独立当事人说的修正 | 第24-25页 |
四、对引入第三方被告说阵营的考察与批判 | 第25-36页 |
(一) 引入第三方被告说 | 第25-26页 |
(二) 被告型第三人说 | 第26-27页 |
1. 被告型第三人说的重构主张 | 第26-27页 |
2. 对引入第三方被告说的批判性继承 | 第27页 |
(三) 义务参加型第三人说 | 第27-31页 |
1. 义务参加型第三人说的重构主张 | 第27-28页 |
2. 对引入第三方被告说和被告型第三人说的批判性继承 | 第28-31页 |
(四) 对义务参加型第三人说的批判 | 第31-33页 |
1. 两大法系对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强制程度差异不大 | 第31-32页 |
2. 辅助参加制度的侧重点不仅仅在于保护第三人利益 | 第32-33页 |
(五) 义务参加型第三人说在自我定位上的偏差 | 第33-36页 |
1. 职权主义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中的残留 | 第33-34页 |
2. 义务参加型第三人说与现行制度的本质区别 | 第34-36页 |
五、对辅助参加说的考察与补充 | 第36-43页 |
(一) 辅助参加说的重构主张 | 第36页 |
(二) 对辅助参加说的补充论证 | 第36-43页 |
1. 大陆法系的辅助参加制度 | 第36-38页 |
2. 大陆法系的当事人诉讼构造——两面诉讼模式 | 第38-40页 |
3. 美国法的当事人构造——程序保障之下的灵活当事人构造 | 第40-41页 |
4. 辅助参加制度并不弱的一个方面 | 第41-43页 |
六、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重构理论的修正 | 第43-46页 |
(一) 以诉的合并方式来处理第三方当事人问题 | 第43-44页 |
(二) 准许合并还是强制合并 | 第44页 |
(三) 诉之主体的强制合并 | 第44-46页 |
结论 | 第46-49页 |
参考文献 | 第49-51页 |
致谢 | 第51-5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