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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重构理论之考察与修正

摘要第3-5页
abstract第5-6页
一、问题的提出第9-13页
    (一) 当下研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重构理论的必要性第9-11页
    (二) 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重构理论出发第11-13页
二、重构理论对现行法缺陷的认识所存在的偏差第13-19页
    (一)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权利义务问题第13-16页
        1. 重构理论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权利义务的解读第13页
        2. 学界存在的一种少数解释第13-14页
        3. 适用意见是对民诉法的正确解读还是违法的司法解释第14-15页
        4. 现行法实际上给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很强的程序保障第15-16页
        5. 应在程序保障之外评价重构说的理论贡献第16页
    (二) 重构的必要性在于明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第16-19页
三、对准独立当事人说的考察、批判与修正第19-25页
    (一) 准独立当事人说第19-20页
    (二) 对准独立当事人说之批判第20-24页
    (三) 对准独立当事人说的修正第24-25页
四、对引入第三方被告说阵营的考察与批判第25-36页
    (一) 引入第三方被告说第25-26页
    (二) 被告型第三人说第26-27页
        1. 被告型第三人说的重构主张第26-27页
        2. 对引入第三方被告说的批判性继承第27页
    (三) 义务参加型第三人说第27-31页
        1. 义务参加型第三人说的重构主张第27-28页
        2. 对引入第三方被告说和被告型第三人说的批判性继承第28-31页
    (四) 对义务参加型第三人说的批判第31-33页
        1. 两大法系对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强制程度差异不大第31-32页
        2. 辅助参加制度的侧重点不仅仅在于保护第三人利益第32-33页
    (五) 义务参加型第三人说在自我定位上的偏差第33-36页
        1. 职权主义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中的残留第33-34页
        2. 义务参加型第三人说与现行制度的本质区别第34-36页
五、对辅助参加说的考察与补充第36-43页
    (一) 辅助参加说的重构主张第36页
    (二) 对辅助参加说的补充论证第36-43页
        1. 大陆法系的辅助参加制度第36-38页
        2. 大陆法系的当事人诉讼构造——两面诉讼模式第38-40页
        3. 美国法的当事人构造——程序保障之下的灵活当事人构造第40-41页
        4. 辅助参加制度并不弱的一个方面第41-43页
六、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重构理论的修正第43-46页
    (一) 以诉的合并方式来处理第三方当事人问题第43-44页
    (二) 准许合并还是强制合并第44页
    (三) 诉之主体的强制合并第44-46页
结论第46-49页
参考文献第49-51页
致谢第5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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