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3页 |
Abstract | 第3-7页 |
绪论 | 第7-9页 |
第一章 有关临夏回族自治州和政县梁家寺乡社会纠纷现状及特点的调查分析 | 第9-15页 |
·调查区域和方法 | 第9页 |
·调查样本情况 | 第9-15页 |
·临夏回族自治州及梁家寺乡社会纠纷的类型 | 第10-11页 |
·公民对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 第11-13页 |
·对各种纠纷解决途径的满意程度 | 第13-15页 |
第二章 西北民族乡镇纠纷解决机制选择的成因分析(非讼解纷绝对优势的形成原因) | 第15-20页 |
·经济与法律的双层落后 | 第15页 |
·法律与传统道德的裂缝 | 第15-16页 |
·服务职能与统治职能的对峙 | 第16-17页 |
·司法无法独立于行政之外 | 第17-18页 |
·法律宣传教育力度不够,普法徒具形式 | 第18页 |
·宗教权威、宗族权威削弱了法律权威 | 第18-19页 |
·不良社会风气和不良习俗与法律背道而驰 | 第19-20页 |
第三章 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基层行政乡镇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建议及对策 | 第20-32页 |
·完善和提升诉讼机制 | 第20-23页 |
·纠纷解决要最大程度保留司法参与的可能 | 第20页 |
·保证当事人充分的参与诉讼并充分行使权利 | 第20-21页 |
·必要地简化诉讼程序,减少诉讼成本 | 第21页 |
·避免法律之间的冲突与法律漏洞 | 第21页 |
·可以在少数民族聚居较为集中的城镇社区、街道建立少数民族社会法庭 | 第21页 |
·要建立适合中国农村社会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诉讼方式 | 第21-22页 |
·要加强民族法制的宣传教育力度 | 第22-23页 |
·扩大和创新非诉讼机制 | 第23-27页 |
·恢复诚信的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社会氛围 | 第23页 |
·加强国家法律对和解、调解的引导 | 第23-24页 |
·充分尊重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利益表达 | 第24页 |
·加大少数民族地区解纷主体培育的数量,最大化地挖掘社会的解纷力量 | 第24-25页 |
·允许少数民族传统宗教习惯法在非诉讼解纷机制中存在 | 第25-27页 |
·加快新型非诉讼解纷机制的创新 | 第27页 |
·建立诉讼和非诉讼机制有效衔接的解纷机制 | 第27-32页 |
·建立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区别运用的原则 | 第28-29页 |
·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变通权 | 第29-30页 |
·在国家法律的指导下完善村规民约 | 第30-31页 |
·在基层协调好司法行政民间解纷,筑牢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 第31-32页 |
第四章 从纠纷解决机制看西北民族地区基层行政法治建设 | 第32-37页 |
·民族地区地方基层行政法治目前不能实现——官本位应向制度本位的转变(人治/法治) | 第32-33页 |
·民族地区基层行政法治是走向“专制”还是走向民主——应以该民族地区基层的实际状况和需要为准 | 第33-35页 |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地方宗教教规应逐渐向法律规定(主要是指宗教法规和自治条例)转变 | 第35-37页 |
结语 | 第37-38页 |
参考文献 | 第38-44页 |
致谢 | 第4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