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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先予执行制度的立法缺陷和完善

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8页
前言第8-10页
第一章 我国先予执行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后果和原因第10-23页
 第一节 我国先予执行制度的立法缺陷第10-15页
  一、先予执行制度的案件适用范围狭窄第10-11页
  二、先予执行制度的适用条件过于严格第11-12页
  三、先予执行制度的适用时间定位滞后第12-13页
  四、先予执行制度缺乏具体的程序规范第13-14页
  五、先予执行制度缺乏合理的救济程序第14-15页
 第二节 先予执行制度立法缺陷引发的后果第15-18页
  一、先予执行制度处于被闲置的状态第15-16页
  二、先予执行制度难以满足民事诉讼实践的需要第16页
  三、情况紧急的当事人难以获得临时性的救济第16-17页
  四、为“人情案”和“关系案”提供了机会与可能第17-18页
 第三节 先予执行制度立法缺陷的原因分析第18-23页
  一、先予执行制度的立法目的单一与功能定位滞后第18-19页
  二、程序正当与程序保障理念的缺失第19-20页
  三、学界对先予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匮乏第20-21页
  四、立法者对先予执行制度的立法完善重视不足第21页
  五、立法技术的缺位第21-23页
第二章 先予执行之相关制度的域外考察与启示第23-33页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与先予执行相关之制度第23-27页
  一、俄罗斯民事诉讼法上的“先行给付制度”第23页
  二、德国、日本民事诉讼法上的临时救济制度第23-25页
  三、法国法上的紧急审理程序第25-27页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与先予执行相关之制度第27-30页
  一、美国法上的中间禁令第27-28页
  二、英国法上的临时禁令第28-30页
 第三节 域外与先予执行相关之制度的评价与启示第30-33页
  一、两大法系之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第30-31页
  二、域外与先予执行相关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第31-33页
第三章 完善我国先予执行制度的理论分析第33-43页
 第一节 先予执行制度完善的必要性第33-36页
  一、满足我国社会发展下民事诉讼实践的新需求第33页
  二、弥补诉讼事后性救济的不足第33-34页
  三、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之间的一种衡平第34页
  四、诉讼公正得以实现和维持的应有保障第34-36页
  五、有助于司法资源的高效利用与司法权威的维护第36页
 第二节 先予执行的性质之定位第36-40页
  一、先予执行性质之探讨的意义第36-37页
  二、先予执行制度性质的学理论争及分析第37-39页
  三、先予执行制度的性质定位第39-40页
 第三节 完善先予执行制度的原则第40-43页
  一、适应民事诉讼实践需要的原则第40页
  二、诉讼效益与效率原则第40-41页
  三、衡平原则第41-42页
  四、程序正当原则第42-43页
第四章 完善我国先予执行制度的基本构想第43-53页
 第一节 先予执行制度的目的与功能的重新定位第43-45页
  一、先予执行制度目的之更新第43-44页
  二、确定先予执行制度的多元化功能第44-45页
 第二节 先予执行制度立法完善的具体内容第45-50页
  一、先予执行制度的案件适用范围第45页
  二、先予执行制度的适用条件第45-47页
  三、先予执行申请的审理程序第47-49页
  四、先予执行裁定的撤销第49-50页
  五、对诉前先予执行的其他特殊规定第50页
 第三节 先予执行的相关配套措施的立法完善第50-53页
  一、先予执行裁定的移送执行第50-51页
  二、对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范围第51页
  三、对先予执行裁定无法执行的处理第51-52页
  四、先予执行错误的赔偿第52-53页
结语第53-54页
参考文献第54-56页
致谢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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