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先予执行制度的立法缺陷和完善
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8页 |
前言 | 第8-10页 |
第一章 我国先予执行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后果和原因 | 第10-23页 |
第一节 我国先予执行制度的立法缺陷 | 第10-15页 |
一、先予执行制度的案件适用范围狭窄 | 第10-11页 |
二、先予执行制度的适用条件过于严格 | 第11-12页 |
三、先予执行制度的适用时间定位滞后 | 第12-13页 |
四、先予执行制度缺乏具体的程序规范 | 第13-14页 |
五、先予执行制度缺乏合理的救济程序 | 第14-15页 |
第二节 先予执行制度立法缺陷引发的后果 | 第15-18页 |
一、先予执行制度处于被闲置的状态 | 第15-16页 |
二、先予执行制度难以满足民事诉讼实践的需要 | 第16页 |
三、情况紧急的当事人难以获得临时性的救济 | 第16-17页 |
四、为“人情案”和“关系案”提供了机会与可能 | 第17-18页 |
第三节 先予执行制度立法缺陷的原因分析 | 第18-23页 |
一、先予执行制度的立法目的单一与功能定位滞后 | 第18-19页 |
二、程序正当与程序保障理念的缺失 | 第19-20页 |
三、学界对先予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匮乏 | 第20-21页 |
四、立法者对先予执行制度的立法完善重视不足 | 第21页 |
五、立法技术的缺位 | 第21-23页 |
第二章 先予执行之相关制度的域外考察与启示 | 第23-33页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与先予执行相关之制度 | 第23-27页 |
一、俄罗斯民事诉讼法上的“先行给付制度” | 第23页 |
二、德国、日本民事诉讼法上的临时救济制度 | 第23-25页 |
三、法国法上的紧急审理程序 | 第25-27页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与先予执行相关之制度 | 第27-30页 |
一、美国法上的中间禁令 | 第27-28页 |
二、英国法上的临时禁令 | 第28-30页 |
第三节 域外与先予执行相关之制度的评价与启示 | 第30-33页 |
一、两大法系之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30-31页 |
二、域外与先予执行相关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31-33页 |
第三章 完善我国先予执行制度的理论分析 | 第33-43页 |
第一节 先予执行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 第33-36页 |
一、满足我国社会发展下民事诉讼实践的新需求 | 第33页 |
二、弥补诉讼事后性救济的不足 | 第33-34页 |
三、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之间的一种衡平 | 第34页 |
四、诉讼公正得以实现和维持的应有保障 | 第34-36页 |
五、有助于司法资源的高效利用与司法权威的维护 | 第36页 |
第二节 先予执行的性质之定位 | 第36-40页 |
一、先予执行性质之探讨的意义 | 第36-37页 |
二、先予执行制度性质的学理论争及分析 | 第37-39页 |
三、先予执行制度的性质定位 | 第39-40页 |
第三节 完善先予执行制度的原则 | 第40-43页 |
一、适应民事诉讼实践需要的原则 | 第40页 |
二、诉讼效益与效率原则 | 第40-41页 |
三、衡平原则 | 第41-42页 |
四、程序正当原则 | 第42-43页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先予执行制度的基本构想 | 第43-53页 |
第一节 先予执行制度的目的与功能的重新定位 | 第43-45页 |
一、先予执行制度目的之更新 | 第43-44页 |
二、确定先予执行制度的多元化功能 | 第44-45页 |
第二节 先予执行制度立法完善的具体内容 | 第45-50页 |
一、先予执行制度的案件适用范围 | 第45页 |
二、先予执行制度的适用条件 | 第45-47页 |
三、先予执行申请的审理程序 | 第47-49页 |
四、先予执行裁定的撤销 | 第49-50页 |
五、对诉前先予执行的其他特殊规定 | 第50页 |
第三节 先予执行的相关配套措施的立法完善 | 第50-53页 |
一、先予执行裁定的移送执行 | 第50-51页 |
二、对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范围 | 第51页 |
三、对先予执行裁定无法执行的处理 | 第51-52页 |
四、先予执行错误的赔偿 | 第52-53页 |
结语 | 第53-54页 |
参考文献 | 第54-56页 |
致谢 | 第5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