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1-4页 |
英文摘要 | 第4-9页 |
引言 | 第9-14页 |
第一章、 思想家们的探索: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来源 | 第14-37页 |
第一节、 国家主义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法律观 | 第14-20页 |
1, 古代城邦就是政治社会,也就是市民社会,法律或法治乃是正义的权衡。 | 第14-17页 |
2, 政治国家是人们按照信约建立的,法律是人们自由和公正的保障。 | 第17-20页 |
第二节、 自由主义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法律观 | 第20-31页 |
1, 政治共同体乃是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法律是对私有财产和社会权利的确认。 | 第20-26页 |
2, 公民社会中的政府产生于人们的授权,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人们的自由和财产,政府进行统治的方式只能是既定的有效的法律。 | 第26-31页 |
第三节、 国家神秘主义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法律观 | 第31-37页 |
1, 市民社会就是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以及维护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的独立单个人的联合体,国家则是绝对精神或自为的理性。 | 第31-34页 |
2, 在市民社会,正义是一件大事。好的法律可以使国家昌盛,而自由所有制是国家繁荣的基本条件。 | 第34-37页 |
第二章、 马克思的早期探索: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和法律 | 第37-77页 |
第一节、 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但利益总是占法的上风 | 第37-46页 |
1, 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凡不以行为本身而以当事人的思想方式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 | 第37-41页 |
2, 立法应当是将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但利益总是占法的上风。 | 第41-46页 |
第二节、 “立法权”是完整的“政治国家”,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 | 第46-67页 |
1, 民主制是一切国家制度的实质,官僚机构是国家中的市民社会,同业公会是市民社会中的国家。 | 第46-55页 |
2,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使得市民社会成员是非政治“市民”和政治“公民”的“二重化”。 | 第55-59页 |
3, 等级议会的存在就是市民社会的政治存在,是它的政治存在的保障,法律是各等级存在的保障。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 | 第59-67页 |
第三节、 最高阶段的政治制度就是私有制,现代市民社会是彻底的个人主义,选举构成了真正市民社会的最重要的政治利益 | 第67-77页 |
1, 最高阶段的政治制度就是私有制,市民社会成员的“等级差别”在于其劳动分工和占有金钱等方面差别。 | 第67-73页 |
2, 现代市民社会是彻底的个人主义,选举构成了真正市民社会的最重要的政治利益。 | 第73-77页 |
第三章、 马克思探索的飞跃: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现实基础,国家意志是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 | 第77-110页 |
第一节、 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冲突就是普遍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冲突,市民社会的法律原则就是平等和安全,国家通过普遍人权法律承认了自己的市民社会自然基础 | 第77-89页 |
1, 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领域,政治解放还不是人类的解放。 | 第77-80页 |
2, 所谓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但人权一旦和政治生活发生冲突,就不再是权利。 | 第80-85页 |
3, 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整个市民社会是摆脱了特权桎梏的自发的生命力的不可遏止的普遍运动。现代国家就是通过普遍人权承认了自己的这种自然基础。 | 第85-89页 |
第二节、 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私法和私有制是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形式的解体过程中同时发展起来的,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自己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 | 第89-98页 |
1, 社会结构和国家经常是从一定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 | 第89-92页 |
2, 私法和私有制是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形式的解体过程中同时发展起来的。在市民社会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 | 第92-98页 |
第三节、 国家的本质不过是私有者把这个国家看做自己的排他的权力的官方表现,看做自己的特殊利益的政治上的确认。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 | 第98-110页 |
1, 国家建筑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之上,哪里有了市民生活和市民活动,行政机关的权力就要在哪里告终。 | 第98-101页 |
2, 国家的本质不过是私有者把这个国家看做自己的排他的权力的官方表现,看做自己的特殊利益的政治上的确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 第101-104页 |
3, 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在现代国家中,同意纳税的权利和拒绝纳税的权利已经成为资产阶级社会对管理其公共事务的委员会、即政府的一种监督。 | 第104-110页 |
第四章、 《资本论》及其手稿中的探索:市民社会的一般利益就是各种自私利益的一般性,是所有权、自由、平等的三位一体 | 第110-138页 |
第一节、 市民社会的共同利益就是自私利益的交换,市民社会的法律自由与平等,是指市场主体作为所有者通过市场交换自愿地出让财产 | 第110-120页 |
1, 流通中发展起来的交换价值过程,是自由和平等的现实基础。 | 第110-115页 |
2, 市民社会中的法律平等与自由,是指谁都不用暴力占有他人的财产,每个人都是自愿地出让财产。市民社会主体都是交换者,每一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己的手段互相利用。市民社会的共同利益就是自私利益的交换,市民社会的一般利益就是各种自私利益的一般性。 | 第115-120页 |
第二节、 市民社会中的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 第120-138页 |
1, 市民社会的每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出它所特有的法权关系、统治形式等等。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 第120-123页 |
2, 市民社会中的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在自由竞争的范围内,市民社会个人通过单纯追求他们的私人利益而实现公共的利益,或更确切些说,实现普遍的利益。 | 第123-129页 |
3, 市民社会的交易契约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法权关系。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的人的利益,总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 | 第129-138页 |
第五章、 马克思晚年的探索:东方社会、国家与法律发展的独特历史逻辑 | 第138-163页 |
第一节、 原始公社所有制、法律和政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 | 第138-145页 |
1, 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奴隶制,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它以缩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来在社会及其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对抗。 | 第138-142页 |
2, 氏族制度本质上是民主的,在氏族这种组织完备的自治团体的基础上不可能建立政治社会或国家。但同一氏族中的财产差别使氏族成员的利益的共同性变成了他们之间的对抗性;此外,与土地和牲畜一起,货币资本也随着奴隶制的发展而具有了决定的意义。 | 第142-145页 |
第二节、 法律与习俗都是维持原始共同体存在的基本手段,国家或阶级的利益,全都以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 | 第145-155页 |
1, 所有各种形式的国家都是社会身上的赘瘤,只要我们分析它的利益,它的真实性质就会显露出来。那时我们就会发现,这些利益又是一定的社会集团共同特有的利益,即阶级利益等等,而它们最终全都以经济条件为基础。 | 第145-148页 |
2, 古代法律对社会等级的划分充满了为首领、高等阶层等效劳。古代法学家的隐秘的本性不是法律的精神,而是法律的文字,公式。 | 第148-152页 |
3, 由于法律是通过立法机关正式制定的,它有着习俗所没有的现实强制力。但这种强制力并不是单纯的国家权力暴力。 | 第152-155页 |
第三节、 亚细亚所有制和政治制度形式决定了东方社会的停滞性 | 第155-163页 |
1, 原始公社是行政与司法自治的统一体,公社法律主要是对习俗的确认。 | 第155-157页 |
2, 东方国家中的村社田园共和国有完全独立的组织,过着闭关自守的生活。这些村社的自给自足的性质,是亚洲的专制制度和停滞状态的最为坚实的基础。 | 第157-163页 |
主要参考文献 | 第163-171页 |
后记 | 第171-17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