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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二审发回重审的反思

摘要第1-8页
引言第8-9页
第一章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概述第9-19页
 一、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概念、性质第9-10页
 二、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意识渊源和价值基础第10-13页
  (一) 意识渊源第10-12页
  (二) 价值基础第12-13页
 三、刑事二审发回重审与相关制度的辨析第13-19页
  (一)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与二审审理方式第13-15页
  (二)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与审级制度第15-17页
  (三)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与错案追究制第17-18页
  (四) 与再审及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发回重审之比较第18-19页
第二章 国外有关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比较考察第19-24页
 一、美国第19-20页
 二、英国第20页
 三、德国第20-21页
 四、法国第21页
 五、日本第21-22页
 六、俄罗斯第22-24页
第三章 我国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现状分析第24-31页
 问题一:作为程序性制裁措施的发回重审强调对违反诉讼程序规则的制裁,忽视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第24-26页
 原因:对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属性认识和定位不明确第26-27页
 问题二:作为实体弥补手段的发回重审实际上难以起到预想中的作用第27页
 问题三:导致对被告人羁押期限的延长,使被告人的权益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第27页
 问题四:二审发回重审有被滥用的趋势,造成二审程序功能弱化第27-28页
 问题五:有架空上诉不加刑原则之虞第28-29页
 问题六:一些重大程序性违法行为没有被纳入程序性制裁的发回重审之中第29-30页
 问题七: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导致程序性补救功能的减弱第30页
 问题八:在发回重审的裁定作出时没有考虑当事人程序建议和选择权第30-31页
第四章 改革和完善我国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对策及建议第31-35页
 一、扩充作为程序性制裁措施发回重审的内容第31-32页
 二、限制作为实体弥补手段发回重审的适用范围第32页
 三、尝试在二审发回重审后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第32-33页
 四、明确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于二审发回重审阶段第33页
 五、改革现行的错案追究制第33-34页
 六、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发回重审以一次为原则,两次为例外第34页
 七、探索建立“另院重审”制度第34页
 八、设置发回重审前听证程序,听取当事人意见第34-35页
结论第35-36页
参考文献第36-39页
致谢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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