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8页 |
引言 | 第8-9页 |
第一章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概述 | 第9-19页 |
一、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概念、性质 | 第9-10页 |
二、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意识渊源和价值基础 | 第10-13页 |
(一) 意识渊源 | 第10-12页 |
(二) 价值基础 | 第12-13页 |
三、刑事二审发回重审与相关制度的辨析 | 第13-19页 |
(一)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与二审审理方式 | 第13-15页 |
(二)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与审级制度 | 第15-17页 |
(三)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与错案追究制 | 第17-18页 |
(四) 与再审及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发回重审之比较 | 第18-19页 |
第二章 国外有关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比较考察 | 第19-24页 |
一、美国 | 第19-20页 |
二、英国 | 第20页 |
三、德国 | 第20-21页 |
四、法国 | 第21页 |
五、日本 | 第21-22页 |
六、俄罗斯 | 第22-24页 |
第三章 我国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现状分析 | 第24-31页 |
问题一:作为程序性制裁措施的发回重审强调对违反诉讼程序规则的制裁,忽视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 | 第24-26页 |
原因:对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属性认识和定位不明确 | 第26-27页 |
问题二:作为实体弥补手段的发回重审实际上难以起到预想中的作用 | 第27页 |
问题三:导致对被告人羁押期限的延长,使被告人的权益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 | 第27页 |
问题四:二审发回重审有被滥用的趋势,造成二审程序功能弱化 | 第27-28页 |
问题五:有架空上诉不加刑原则之虞 | 第28-29页 |
问题六:一些重大程序性违法行为没有被纳入程序性制裁的发回重审之中 | 第29-30页 |
问题七: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导致程序性补救功能的减弱 | 第30页 |
问题八:在发回重审的裁定作出时没有考虑当事人程序建议和选择权 | 第30-31页 |
第四章 改革和完善我国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 第31-35页 |
一、扩充作为程序性制裁措施发回重审的内容 | 第31-32页 |
二、限制作为实体弥补手段发回重审的适用范围 | 第32页 |
三、尝试在二审发回重审后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 | 第32-33页 |
四、明确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于二审发回重审阶段 | 第33页 |
五、改革现行的错案追究制 | 第33-34页 |
六、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发回重审以一次为原则,两次为例外 | 第34页 |
七、探索建立“另院重审”制度 | 第34页 |
八、设置发回重审前听证程序,听取当事人意见 | 第34-35页 |
结论 | 第35-36页 |
参考文献 | 第36-39页 |
致谢 | 第3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