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 第4-6页 |
| Abstract | 第6-8页 |
| 目录 | 第9-10页 |
| 引言 | 第10-12页 |
| 一、 采矿权物权变动的模式选择 | 第12-17页 |
| (一) 采矿权的变动应参照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 第12-13页 |
| (二) 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有利于采矿权登记和行政备案的区分 | 第13-15页 |
| (三) 采矿权变动应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 第15-17页 |
| 二、 采矿权的取得 | 第17-25页 |
| (一) 采矿权的出让方式 | 第17-18页 |
| (二) 行政许可和采矿权出让的关系 | 第18-21页 |
| (三) 采矿权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 | 第21-25页 |
| 三、 采矿权的转让 | 第25-33页 |
| (一) 采矿权的转让方式 | 第25-27页 |
| (二) 采矿权转让的限制 | 第27-30页 |
| (三) 将批准作为采矿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 | 第30-33页 |
| 四、 采矿权的消灭 | 第33-37页 |
| (一) 采矿权的消灭方式 | 第33-34页 |
| (二) 确立收回为采矿权的消灭方式并进行注销登记 | 第34-37页 |
| 结论 | 第37-38页 |
| 参考文献 | 第38-40页 |
| 作者简介 | 第40-41页 |
| 后记 | 第4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