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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研究

摘要第1-10页
Abstract第10-21页
导言第21-36页
 一、问题的提出第21-22页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第22-23页
 三、文献综述第23-31页
 四、研究方法第31-32页
 五、论文结构第32-34页
 六、论文主要创新第34-36页
第一章 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规则体系第36-87页
 第一节 华沙—蒙特利尔体系的演进与现况第37-60页
  一、《华沙公约》的诞生与主旨第38-40页
  二、《华沙公约》的修正与补充第40-46页
  三、《华沙公约》受到的其他冲击第46-52页
  四、《蒙特利尔公约》的制定与通过第52-56页
  五、华沙—蒙特利尔体系的现状构成第56-60页
 第二节 华沙—蒙特利尔体系下公约规则的排他适用第60-74页
  一、公约规则与非公约规则的共性与差异第60-63页
  二、公约规则统一适用的起点:公约诉因的排他性第63-68页
  三、公约规则统一适用的基石:责任规则的排他性第68-70页
  四、公约规则统一适用的支柱:责任规则的强制性第70-72页
  五、公约规则与国内立法的联系第72-74页
 第三节 华沙—蒙特利尔体系的适用范围与适用条件第74-84页
  一、对一般国际航空运输的适用第74-77页
  二、对特殊国际航空运输的适用第77-79页
  三、华沙—蒙特利尔体系下的承运人第79-82页
  四、华沙—蒙特利尔体系下的运输凭证第82-84页
 第四节 华沙—蒙特利尔体系对欧共体承运人的特殊适用第84-87页
  一、欧盟 2027/97号法规对国际航协规则的纳入第84-85页
  二、欧盟 889/2002号法规对《蒙特利尔公约》规则的纳入第85页
  三、欧共体承运人代码共享协议对非欧共体承运人责任的影响第85-87页
第二章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第87-122页
 第一节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的事故界定第87-97页
  一、华沙—蒙特利尔体系下的事故界定第88-91页
  二、重要解释实践中事故的具体界定第91-95页
  三、事故界定中的争议问题第95-97页
 第二节 旅客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责任期间第97-105页
  一、“在航空器上”的含义第97-98页
  二、“上下航空器的任何作业过程”的含义第98-99页
  三、赔偿责任期间的解释实践第99-105页
 第三节 旅客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性质第105-111页
  一、华沙—蒙特利尔体系下可予赔偿的人身损害第105-106页
  二、华沙—蒙特利尔体系下可予赔偿的精神损害第106-110页
  三、惩罚性损害及非补偿性损害的排除第110-111页
 第四节 旅客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责任界定第111-122页
  一、《华沙公约》项下的责任界定第111-116页
  二、《蒙特利尔公约》项下的责任界定第116-119页
  三、承运人对第三方的追偿权第119-122页
第三章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的行李灭损赔偿责任第122-131页
 第一节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的行李灭损第122-127页
  一、行李运输与货物运输的区别第122-123页
  二、托运行李与非托运行李第123-124页
  三、行李灭损赔偿的责任期间第124-126页
  四、行李灭损赔偿的性质与范围第126-127页
 第二节 华沙—蒙特利尔体系下行李灭损赔偿的责任界定第127-131页
  一、责任界定中的行李凭证第127-128页
  二、托运行李灭损赔偿的责任界定第128-130页
  三、非托运行李灭损赔偿的责任界定第130页
  四、行李权利人的异议通知要求第130-131页
第四章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的延误赔偿责任第131-160页
 第一节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的延误损害第132-141页
  一、国际航班延误的界定第132-135页
  二、国际航班延误的成因第135-136页
  三、延误损害赔偿的责任期间第136-139页
  四、延误损害赔偿的性质与范围第139-141页
 第二节 华沙—蒙特利尔体系下延误损害赔偿的责任界定第141-149页
  一、《华沙公约》项下的延误赔偿责任第141-145页
  二、《蒙特利尔公约》项下的延误赔偿责任第145-147页
  三、延误赔偿责任规则的排他适用第147-149页
 第三节 欧盟261/2004号法规对延误责任的规定与实践第149-160页
  一、欧盟 261/2004号法规的适用范围与条件第149-153页
  二、欧盟 261/2004号法规项下的延误责任第153-156页
  三、欧盟司法实践对延误责任规则的变动第156-158页
  四、欧盟法规与公约延误赔偿责任规则的适用冲突第158-160页
第五章 支配承运人责任诉讼的统一管辖权规则与实践第160-190页
 第一节 华沙—蒙特利尔体系下的传统管辖权第160-167页
  一、承运人住所地法院的确定第161-162页
  二、承运人主营业地法院的确定第162页
  三、订立合同之承运人营业地法院的确定第162-163页
  四、目的地法院的确定第163-165页
  五、法院所在地“范围”的确定第165-167页
 第二节 《蒙特利尔公约》增设的“第五管辖权”第167-179页
  一、“第五管辖权”的提出与主旨第167-169页
  二、“第五管辖权”的争议因素第169-170页
  三、“第五管辖权”的适用条件第170-175页
  四、“第五管辖权”的实际作用第175-176页
  五、“第五管辖权”与内国法院的确定第176-179页
 第三节 《蒙特利尔公约》引入的“第六(七)管辖权”第179-184页
  一、《瓜达拉哈拉公约》附加管辖权规则的引入第179-180页
  二、“第六(七)管辖权”的适用条件第180-182页
  三、“第六(七)管辖权”的实际作用第182-184页
 第四节 统一管辖权规则与赔偿责任引导问题第184-190页
  一、管辖权规则的排他适用与强制适用第184-185页
  二、约文解释中的赔偿责任引导理念第185-188页
  三、适用实践中的赔偿责任引导效果第188-190页
结语第190-193页
参考文献第193-207页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207-208页
后记第208-2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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