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4页 |
Abstract | 第4-7页 |
引言 | 第7-11页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 | 第7-8页 |
二、研究方法 | 第8页 |
三、研究视角和论文框架 | 第8-11页 |
第一章 《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裁判标准 | 第11-21页 |
一、《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概念的构成要素 | 第11-12页 |
二、与政府信息概念构成相关的争议及裁判标准 | 第12-18页 |
三、过程性信息 | 第18-21页 |
第二章 “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裁判标准和审查方式 | 第21-28页 |
一、“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法律内涵 | 第21-23页 |
二、“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 | 第23-28页 |
第三章 免于公开政府信息的裁判标准和审查方式 | 第28-46页 |
一、涉及国家秘密政府信息的裁判标准和审查方式 | 第28-36页 |
二、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裁判标准和审查方式 | 第36-42页 |
三、涉及“三安全一稳定”政府信息的判断标准和审查方式 | 第42-46页 |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判决方式 | 第46-52页 |
一、要求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件的判决方式 | 第46-47页 |
二、撤销原有公开答复后的判决 | 第47-48页 |
三、“政府信息不存在”情形下的判决方式 | 第48-49页 |
四、对没有正确告知信息公开机关的判决 | 第49-50页 |
五、对申请前已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判决 | 第50-52页 |
结语 | 第52-53页 |
参考文献 | 第53-55页 |
致谢 | 第55-57页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第57-5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