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0页 |
前言 | 第10-11页 |
一、对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的简述 | 第11-18页 |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的形成过程 | 第11-12页 |
(二) 地方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的法律依据 | 第12-14页 |
(三) 在出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 第14-15页 |
(四)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关系具有双重性 | 第15-18页 |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行为具有民事行为的特征 | 第16页 |
2、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又体现国家赋予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行使公权力的内容 | 第16-18页 |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设置不当而引起的社会问题 | 第18-24页 |
(一) 地方政府的“卖地”冲动造成土地资源的透支和浪费 | 第18-20页 |
(二) 地方政府不能及时应对一级土地市场出现的变化和波动 | 第20-21页 |
(三) 因出让合同产生的纠纷无法完全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 第21-24页 |
三、出让主体设置不当而引起社会问题的内在原因 | 第24-30页 |
(一)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对土地实行分级管理,但分权不合理 | 第24-25页 |
(二) 土地管理部门集管理与经营于一身,目标多元 | 第25-27页 |
(三) 政府各部门缺乏协作,对出让土地的市场定位、环境的影响等考虑不足 | 第27-28页 |
(四) 适用于解决出让合同纠纷的立法尚未完善 | 第28-30页 |
1、人民法院近年才对处理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引起的案件作出定性 | 第28页 |
2、适于解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的法律的欠缺 | 第28-30页 |
四、香港特区土地法律制度的参考 | 第30-35页 |
(一) 我国香港地区的土地法律制度可借鉴之处 | 第30-33页 |
1、香港特区政府对境内的土地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香港特区政府是唯一的出让主体 | 第31页 |
2、香港执行土地出让制度的政府的部门设置合理、规划设计完整 | 第31-32页 |
3、香港具备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经营制度 | 第32-33页 |
(二) 我国内地不能完全抄袭香港特区的“批租”制度 | 第33-35页 |
五、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的思考 | 第35-43页 |
(一) 调整各级政府对出让土地使用权方案的审批权限范围 | 第35-36页 |
1、这个调整方式与我国目前对土地审批权调整方向的一致性 | 第35页 |
2、由省级政府对市、县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的土地出让方案进行审批的作用 | 第35-36页 |
(二) 设立独立的土地交易的专门机构,改变地方政府同时既为出让主体又是管理、监督主体的现状 | 第36-40页 |
1、现有的土地储备(交易)机构的设置 | 第37页 |
2、将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从各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中独立出来的作用和可行性 | 第37-38页 |
3、将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从各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中独立出来的制度的具体设想 | 第38-40页 |
(三) 重新界定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的分界线 | 第40-43页 |
结论 | 第43-45页 |
参考文献 | 第45-4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