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3-5页 |
abstract | 第5-7页 |
引言 | 第10-12页 |
(一) 研究背景 | 第10页 |
(二) 研究目的和意义 | 第10-12页 |
一、铁路检察机关的历史沿革 | 第12-15页 |
(一) 初次创立阶段 | 第12页 |
1.创立的背景和目的 | 第12页 |
2.初次创立的情况 | 第12页 |
(二) 撤销建制时期 | 第12-13页 |
(三) 恢复和重建时期 | 第13页 |
(四) 属地移交时期 | 第13-14页 |
(五) 改革发展新时期 | 第14-15页 |
二、铁路检察机关出现的问题 | 第15-22页 |
(一) 铁路检察机关服务铁路事业的作用在削弱 | 第15-18页 |
1.“两反”转隶,铁路检察机关丧失“利器” | 第15页 |
2.铁路检察机关案件数量少,长期处于“吃不饱”状态 | 第15-17页 |
3.涉铁案件类型单一且多于铁路无关 | 第17-18页 |
(二) 铁路检察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18-22页 |
1.铁路检察机关移交地方后的情况 | 第18-19页 |
2.“人权”与事权的矛盾 | 第19-20页 |
3.专属管辖和属地管辖存在矛盾,引发法律适用的冲突 | 第20页 |
4.高检院铁检厅与省级检察院的关系不明确 | 第20-21页 |
5.任免程序不明确 | 第21-22页 |
三、铁路检察机关的改革方向 | 第22-28页 |
(一) 依托铁路检察机关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可行性 | 第22-25页 |
1.设立跨行政区划司法机关的法律、政策依据 | 第22-23页 |
2.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现实依据 | 第23-24页 |
3.铁路检察机关提供了现实可能和基础条件 | 第24页 |
4.国外跨区域检察制度提供了实践经验 | 第24-25页 |
(二) 依托铁路检察机关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意义 | 第25-28页 |
1.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有利于促进司法独立 | 第25页 |
2.依托铁路检察机关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效率 | 第25-26页 |
3.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 第26-27页 |
4.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有利于节约司法改革成本 | 第27页 |
5.有利于解决铁路检察机关现存的问题 | 第27-28页 |
四、依托铁路检察机关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制度设计 | 第28-38页 |
(一) 依托铁路检察机关设立的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性质 | 第28-29页 |
1.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是专门检察院 | 第28页 |
2.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应是中央司法机关 | 第28-29页 |
(二) 依托铁路检察机关设立的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模式设置 | 第29-32页 |
1.试点城市的模式 | 第29-30页 |
2.试点模式的局限性 | 第30页 |
3.模式设置的设想 | 第30-32页 |
(三)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管辖范围 | 第32-38页 |
1.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 | 第32-36页 |
(1) 重大交通运输类案件 | 第32-33页 |
(2) 跨地区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及关联案件 | 第33-34页 |
(3) 海关侦查的刑事案件 | 第34页 |
(4) 重大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 | 第34-35页 |
(5) 侵犯知识产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类刑事案件 | 第35-36页 |
2.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 | 第36-38页 |
(1) 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民商事和行政诉讼案件 | 第36页 |
(2)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管辖范围内的专门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 | 第36-37页 |
(3) 跨行政区划的重大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 | 第37-38页 |
结语 | 第38-39页 |
注释 | 第39-40页 |
参考文献 | 第40-42页 |
攻读研究生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第42-43页 |
致谢 | 第43-4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