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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引言第7-8页
第一章 法院监督仲裁的必然性第8-15页
    第一节 从仲裁的性质看法院监督的必然性第8-12页
        一、 仲裁的性质第8-9页
        二、 仲裁的局限性及性质决定了仲裁需要法院的协助与监督第9-10页
        三、 各国法院对仲裁的支持与监督第10-12页
    第二节 我国的仲裁监督体制第12-15页
        一、 我国的仲裁监督体系第12-13页
        二、 我国对仲裁司法监督的形式第13-15页
第二章 对国内仲裁裁决的监督第15-22页
    第一节 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第15-18页
        一、 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范围第15-16页
        二、 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法律程序第16-17页
        三、 重新仲裁第17-18页
    第二节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第18-19页
        一、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范围第18页
        二、 关于仲裁裁决能否预先排除适用该制度第18-19页
    第三节 两种制度之间的冲突及解决办法第19-22页
        一、 两种制度的比较及冲突第19-20页
        二、 解决办法第20-22页
第三章 对涉外仲裁裁决的监督第22-31页
    第一节 对涉外仲裁裁决实行监督方式的几种理论第22-23页
        一、 对涉外仲裁裁决实行监督的几种观点第22页
        二、 实行“单轨制”的理由第22-23页
    第二节 各国的法律规定第23-24页
    第三节 我国对涉外仲裁裁决实行监督的形式第24-25页
        一、 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第24页
        二、 对涉外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第24-25页
        三、 重新仲裁第25页
    第四节 对外国仲裁裁决的监督第25-31页
        一、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制度第26页
        二、 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研究第26-29页
        三、 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立法和实践第29-31页
第四章 我国司法对仲裁监督体制的思考第31-39页
    第一节 仲裁与司法监督之间存在的问题第31-32页
        一、 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撤销裁决和在做出不予执行裁决裁定前不听取仲裁庭的意见,不利于仲裁事业的发展第31页
        二、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做出的错误裁定,没有法定的救济手段第31-32页
        三、 人民法院不应对国内仲裁裁决进行实体审查第32页
    第二节 完善我国仲裁司法监督的建议第32-39页
        一、 取消对仲裁裁决实体审查的规定第33页
        二、 统一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的司法监督范围第33-34页
        三、 在《仲裁法》中增加临时仲裁的条款第34-35页
        四、 修改《仲裁法》第57条,即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第35页
        五、 放宽对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第35-36页
        六、 明确“涉外仲裁”的定义第36-37页
        七、 赋予当事人对于法院错误裁定的司法救济权第37页
        八、 将“公共利益保留”直接载入《仲裁法》第37-39页
结束语第39-40页
主要参考文献第40-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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