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 第3-4页 |
| Abstract | 第4-5页 |
| 引言 | 第8-9页 |
| 一、所有权保留制度概述 | 第9-15页 |
| (一) 所有权保留的基本概念 | 第9-11页 |
| (二) 所有权保留的性质 | 第11-13页 |
| 1. 应区分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形式与实质,其实质具有担保性 | 第11-12页 |
| 2.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附条件为物权转移附条件 | 第12-13页 |
| (三) 所有权保留的制度价值 | 第13-15页 |
| 1. 所有权保留是一种易实现的自力担保 | 第13页 |
| 2. 设置简单,成本更为低廉 | 第13-14页 |
| 3. 所有权保留卖方相较于其他担保债权人享有优先权 | 第14-15页 |
| 二、所有权保留买卖双方与第三人权利冲突原因分析 | 第15-18页 |
| (一) 所有权保留条款缺少对抗效力 | 第15页 |
| 1. 所有权保留条款具有相对性 | 第15页 |
| 2. 保留物可以适用基于登记或占有信赖的善意取得 | 第15页 |
| (二) 所有权保留买卖双方与第三人的权利冲突缺少法律规制 | 第15-18页 |
| 1. 当前我国关于所有权保留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 第15-16页 |
| 2. 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的进一步讨论 | 第16-18页 |
| 三、出卖人之处分行为引起的买受人与第三人的权利冲突与平衡 | 第18-23页 |
| (一) 再次转让保留物 | 第18-20页 |
| 1. 附条件成就前出卖人仍享有保留物的所有权 | 第18-19页 |
| 2. 买受人的期待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占有保留物取得的所有权 | 第19-20页 |
| (二) 再设权利负担 | 第20-23页 |
| 1. 抵押权人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其后善意买受人的期待权 | 第20-22页 |
| 2. 买受人的期待权能否对抗其后善意抵押权人的抵押权需结合公示制度而定 | 第22-23页 |
| 四、买受人之处分行为引起的出卖人与第三人的权利冲突与平衡 | 第23-28页 |
| (一) 再次转让保留物 | 第23-26页 |
| 1. 买受人转让保留物为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取得保留物的所有权 | 第23-25页 |
| 2. 买受人的期待权具有可让与性 | 第25-26页 |
| (二) 再设权利负担 | 第26-28页 |
| 1. 买受人再设抵押后,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应予以优先保护 | 第26-27页 |
| 2. 买受人再设质押后,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仍得以优先保护 | 第27-28页 |
| 五、第三人之行为引起的买卖双方与第三人的权利冲突与平衡 | 第28-35页 |
| (一) 买卖双方的债权人对保留物申请强制执行 | 第28-30页 |
| 1. 出卖人的债权人不得对保留物申请强制执行 | 第28页 |
| 2. 买受人的债权人亦不得对保留物申请强制执行 | 第28-30页 |
| (二) 第三人侵害保留物 | 第30-32页 |
| 1. 对于保留物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只得由买受人行使 | 第30-31页 |
| 2. 买卖双方对于保留物都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金额由双方商议而定 | 第31-32页 |
| (三) 基于留置权产生的第三人与买卖双方的权利冲突 | 第32-35页 |
| 1. 留置权人转让留置物为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取得对抗原所有权人的权利 | 第32-33页 |
| 2. 保留物被留置后应结合公示制度判断留置权人与所有权人的权利冲突 | 第33-35页 |
| 结语 | 第35-36页 |
| 参考文献 | 第36-38页 |
| 致谢 | 第3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