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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法学中的“应当”

内容摘要第1-7页
引言第7-10页
第一章 纯粹法学的科学性第10-13页
 一、纯粹法学是一门独立的科学第10-11页
 二、纯粹法学是一门科学的先天条件第11-13页
第二章 规范的基本概念第13-22页
 一、规范是法学特有的解释工具与框架第13-14页
 二、作为解释框架的规范第14-15页
 三、规范在凯尔森法学中的地位第15-17页
 四、规范的内容——强制第17-22页
  1、“法是人的行为的一种秩序”第17-18页
  2、法作为强制秩序第18-22页
第三章 规范中的“应当”第22-29页
 一、“应当”在规范中的作用第22-23页
 二、形式上的应当第23页
 三、作为意志行为的意义的“应当第23-24页
 四、法学陈述上的应当和规范中的应当第24-25页
 五、“应当”在纯粹法学中的语义第25页
 六、“应当”的先验特点第25-26页
 七、“应当”的归属性特点第26-27页
 八、“应当”的强制性特点第27页
 九、作为客观意义的“应当”第27-29页
第四章、“应当”和“是”的三次区分第29-47页
 一、应当与是的区别第29-30页
 二、自然法与实在法之区分第30-35页
 三、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之间的区别第35-44页
  1、法的效力第35-37页
  2、法的实效第37-39页
  3、实效与效力之间的关系第39-44页
 四、命令与规范之区分第44-47页
结语第47-49页
参考文献第49-51页
致谢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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