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4-6页 |
ABSTRACT | 第6-7页 |
导言 | 第10-11页 |
第一章 理论发展进程 | 第11-19页 |
第一节 问题的产生-以环境污染案件为例 | 第11-12页 |
第二节 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历史沿革及有关理论 | 第12-14页 |
一、 历史沿革 | 第12-13页 |
二、 理论争议 | 第13-14页 |
第三节 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的比较分析 | 第14-16页 |
一、 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的涵义 | 第14-15页 |
二、 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比较分析 | 第15-16页 |
第四节 行政证据取得刑事证据资格的原因解析 | 第16-19页 |
一、 “违法”与“犯罪”两者行为的同一性 | 第16-17页 |
二、 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本质上的一致性 | 第17页 |
三、 取证主体的扩张—从侦查手段的划分进行区分 | 第17-19页 |
第二章 对 52 条第 2 款之规定的理解与评析 | 第19-31页 |
第一节 对 52 条第 2 款规定的理解 | 第19-26页 |
一、 “行政机关”的外延范围 | 第19-21页 |
二、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实质含义 | 第21-23页 |
三、 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范围—从等字涵义分析 | 第23-25页 |
四、 行政执法中言词证据的使用 | 第25-26页 |
第二节 对 52 条第 2 款规定之评析 | 第26-31页 |
一、 实践价值 | 第26-27页 |
二、 新刑诉法第 52 条第 2 款之规定面临的风险与困境 | 第27-31页 |
第三章 确立“行刑衔接机制”与具体适用规则 | 第31-46页 |
第一节 确立“行刑衔接机制” | 第31-38页 |
一、 完善法律,建立证据衔接规则 | 第31-32页 |
二、 协调、统一衔接机制中的证据类别 | 第32页 |
三、 区分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实行不同的衔接规则 | 第32-33页 |
四、 瑕疵证据的补正程序 | 第33-34页 |
五、 行政执法与查办案件工作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 第34-36页 |
六、 强化外部监督,完善预防制约机制 | 第36-37页 |
七、 确立完善的衔接配套工作机制 | 第37-38页 |
第二节 确立衔接中证据的具体适用规则 | 第38-46页 |
一、 通过抽样方法调取证据的使用 | 第38-40页 |
二、 行政执法过程中推定方法的使用 | 第40-41页 |
三、 行政执法证据的移交主体 | 第41-42页 |
四、 行政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标准——兼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第42-45页 |
五、 规定移送标准、移送期限及法律责任 | 第45-46页 |
结语 | 第46-47页 |
参考文献 | 第47-51页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51-52页 |
后记 | 第52-5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