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3-5页 |
Abstract | 第5-6页 |
一、问题的提出 | 第8-10页 |
(一) 我国涉外民商事判决难以得到外国承认与执行 | 第8-9页 |
(二) 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及其不足 | 第9-10页 |
二、涉外民商事判决得到承认与执行的必要性 | 第10-11页 |
(一) 有利于国家间互相礼让、彼此尊重 | 第10页 |
(二) 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既得权利 | 第10页 |
(三) 有利于防止诉讼资源浪费 | 第10-11页 |
(四) 有利于保障判决确定的债务的履行 | 第11页 |
三、涉外民商事判决难以得到国外承认与执行的原因 | 第11-25页 |
(一) 涉外民商事判决要取得域外效力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第11-18页 |
1、作出判决的法院具有适格的管辖权 | 第12-13页 |
2、作出判决的诉讼程序公正 | 第13-14页 |
3、判决必须是确定的判决 | 第14-15页 |
4、不存在“诉讼竞合”的情形 | 第15-16页 |
5、判决须合法取得 | 第16-17页 |
6、判决适用了适当的准据法 | 第17-18页 |
7、判决必须不违背执行国的公共秩序 | 第18页 |
(二) 具备基本要件的民商事判决仍然难以得到承认与执行的根源 | 第18-25页 |
1、各请求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国内立法规定了不同的规则 | 第18-21页 |
2、由于各方分歧常常陷入搁置境地的国际公约和司法协助条约 | 第21-23页 |
3、陷入“囚徒困境”之中的互惠原则 | 第23-25页 |
四、解决涉外民商事判决“难执行”的思考与建议 | 第25-29页 |
(一) 完善我国涉外民事管辖权 | 第25页 |
(二) 确保我国判决的确定性 | 第25-26页 |
(三) 积极应对外国的公共秩序审查 | 第26页 |
(四) 国内的立法建议:完善现有法律、对法律进行解释弥补法律漏洞 | 第26-27页 |
(五) 以大国的包容心态迈出“互惠”第一步 | 第27页 |
(六) 推动国家间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统一化运动 | 第27-29页 |
五、结语 | 第29-30页 |
参考文献 | 第30-32页 |
致谢 | 第32-3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