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题解 | 第1页 |
二、现行司法解释对“预决的事实”在后案审理中的作用的规定,及我国学者对现行司法解释的评价 | 第9-11页 |
三、者对现行司法解释的意见 | 第11-12页 |
四、“预决的事实”的效力不是“司法认知”(judicial notice)的对象 | 第12-18页 |
1.“司法认知”(judicial notice)概述 | 第13-14页 |
2.“对法律的司法认知”(judicial notice of law) | 第14页 |
3.“对立法性事实的司法认知”(judicial notice of legislative facts) | 第14-15页 |
4.“对裁判事实的司法认知”(judicial notice of adjudicative facts) | 第15-17页 |
5.“预决的事实”的问题与司法认知(judicial notice)的关系 | 第17-18页 |
五、现行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错误 | 第18-25页 |
1.概述 | 第18-19页 |
2.现行司法解释违反“证明责任理论”的基本法理 | 第19-20页 |
3.实践中,在前、后案当事人同一时,现行司法解释导致不公正的关键原因 | 第20-21页 |
4.实践中,在向“案外人”主张“预决的事实”的效力时,现行司法解释导致不公正的关键原因 | 第21-24页 |
5.现行司法解释所导致的最不公正的情形 | 第24-25页 |
六、以判决“既判力”理论来处理“预决的事实”在后案审理中的作用 | 第25-34页 |
1.现行司法解释违反判决“既判力”理论的概述 | 第25页 |
2.大陆法系“既判力”理论 | 第25-28页 |
3.大陆法系“既判力”理论对“预决的事实”在后案审理中的作用的处理,及其缺陷 | 第28-29页 |
4.俄国的特例 | 第29-30页 |
5.美国民事诉讼法“既判力”理论,及其中的“争点排除”(issue preclusion)规则 | 第30-31页 |
6.美国“争点排除”规则对“预决的事实”在后案审理中作用的处理,及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比较 | 第31-34页 |
七、笔者的主张:借鉴美国法“争点排除”(issue preclusion)规则 | 第34-40页 |
1.主张“预决的事实”的效力的限制条件 | 第34-36页 |
2.“预决的事实’有排除争点的效力 | 第36页 |
3.关于生效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项 | 第36-38页 |
4.法院确定“预决的事实”效力的操作程序 | 第38页 |
5.笔者对修改现行司法解释的建议 | 第38-40页 |
参考书目 | 第40-4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