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2-4页 |
abstract | 第4-6页 |
第一章 我国宗教组织法人化问题 | 第9-17页 |
第一节 我国宗教组织之主要类型 | 第9页 |
第二节 我国宗教组织法人化现状 | 第9-10页 |
第三节 宗教组织法人化迟滞引发之乱象 | 第10-12页 |
一、宗教财产权利主体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 | 第10-11页 |
二、部分宗教财产存在权属登记不正确之现状 | 第11页 |
三、宗教活动场所对外开展民事活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欠缺 | 第11-12页 |
第四节 有关我国宗教组织法人化类型之探讨 | 第12-17页 |
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的法人类型问题 | 第12-15页 |
二、关于宗教团体法人制度的不足 | 第15-17页 |
第二章 评析《民法总则》关于宗教组织法人化之规定 | 第17-25页 |
第一节 《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之立法意义 | 第17-18页 |
一、落实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规定 | 第17页 |
二、适用私法规范,完善对宗教事务的调整和救济 | 第17-18页 |
三、对接公法规范,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控和监督 | 第18页 |
四、通过法人制度完善宗教活动场所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 第18页 |
第二节 《民法总则》适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条款之评析 | 第18-21页 |
一、《总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属于捐助法人 | 第18-19页 |
二、《总则》第九十三条确立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治理结构 | 第19页 |
三、《总则》第九十四条完善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的依法监督 | 第19-20页 |
四、《总则》第九十五条体现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的非营利性 | 第20页 |
五、《总则》其他有关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的规定 | 第20页 |
六、小结 | 第20-21页 |
第三节 对《民法总则》和我国现行宗教法人制度的再思考 | 第21-24页 |
一、《民法总则》未对我国宗教团体法人制度予以完善 | 第21-22页 |
二、《民法通则》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制度在体系和概念上均有所欠缺 | 第22-24页 |
第四节 《民法总则》未对宗教院校法人做出规定 | 第24-25页 |
第三章 我国宗教法人制度的立法建议 | 第25-36页 |
第一节 将宗教法人单独规定为新的法人类型 | 第25-28页 |
一、关于宗教组织法人类型之比较法研究 | 第25-26页 |
二、规定宗教组织为独立的宗教法人类型最适合我国宗教事务之现状 | 第26-27页 |
三、单独规定宗教组织为宗教法人为改造我国宗教法制之最佳路径 | 第27-28页 |
四、小结 | 第28页 |
第二节 制定单行《宗教法人法》 | 第28-32页 |
一、制定单行《宗教法人法》的意义 | 第28-29页 |
二、单行《宗教法人法》之立法框架 | 第29-31页 |
三、《宗教法人法》应增加对宗教院校法人的具体规定 | 第31-32页 |
第三节 对未经法人登记之宗教组织赋予合法地位 | 第32-36页 |
一、强调未经法人登记之社团无法律地位,与社会实际情况不符 | 第33-34页 |
二、强调未经法人登记之社团无法律地位,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无权利能力社团”之学理通说和法律制度并不一致 | 第34页 |
三、就宗教团体而言,国外宗教立法亦普遍赋予未经登记之宗教组织以一定法律地位 | 第34页 |
四、强调未经法人登记之社团无法律地位不利于我国宗教事业发展 | 第34-36页 |
第四章 结语 | 第36-37页 |
参考文献 | 第37-3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