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效力之认定研究
摘要 | 第5-6页 |
Abstract | 第6页 |
引言 | 第9-11页 |
第一章 仲裁协议效力之认定主体 | 第11-14页 |
第一节 国际上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主体 | 第11-12页 |
一、仲裁庭 | 第11页 |
二、法院 | 第11-12页 |
第二节 我国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主体 | 第12-14页 |
第二章 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之依据 | 第14-17页 |
第一节 当事人之约定 | 第14页 |
一、当事人约定的准据法 | 第14页 |
二、仲裁规则 | 第14页 |
第二节 无当事人约定时的准据法 | 第14-16页 |
一、仲裁地法 | 第14-15页 |
二、法院地法 | 第15-16页 |
第三节 自由裁量之基本原则 | 第16-17页 |
第三章 有效仲裁协议之要件及其认定 | 第17-40页 |
第一节 书面形式 | 第17-20页 |
一、国际条约等文件对书面协议的认定 | 第17-18页 |
(一) 《纽约公约》中书面形式的含义 | 第17-18页 |
(二) 《示范法》中书面形式的含义 | 第18页 |
二、域外国内法对书面形式的认定 | 第18-19页 |
三、我国法律对书面形式的认定 | 第19-20页 |
第二节 当事人行为能力 | 第20-24页 |
一、欠缺行为能力的情形 | 第21-23页 |
(一) 自然人欠缺行为能力的情形 | 第21页 |
(二) 法人欠缺行为能力的情形 | 第21-23页 |
二、认定当事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 第23页 |
三、认定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时间点 | 第23-24页 |
第三节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 第24-28页 |
一、或裁或审仲裁条款的效力 | 第24-26页 |
(一) 理论界的几种观点 | 第24-25页 |
(二) 我国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情况 | 第25-26页 |
(三) 我国立法规定之解析 | 第26页 |
二、是否排除司法管辖未予明确的仲裁条款之效力 | 第26-27页 |
三、格式仲裁条款的效力 | 第27-28页 |
第四节 仲裁事项 | 第28-32页 |
一、仲裁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 | 第28-31页 |
(一) 域外的情况 | 第29-30页 |
(二) 我国的情况 | 第30-31页 |
二、仲裁事项是否明确的问题 | 第31-32页 |
第五节 仲裁机构 | 第32-37页 |
一、未约定仲裁机构 | 第32-34页 |
(一) 在机构仲裁中未约定仲裁机构 | 第32-33页 |
(二) 选择临时仲裁 | 第33-34页 |
二、对仲裁机构的约定不明确 | 第34-36页 |
(一) 未写明具体名称 | 第34页 |
(二) 具体名称约定有误 | 第34-35页 |
(三) 约定了数个仲裁机构 | 第35-36页 |
三、与对仲裁地的约定有冲突 | 第36页 |
四、与对仲裁规则的约定有冲突 | 第36-37页 |
第六节 一裁终局性 | 第37-40页 |
第四章 我国仲裁协议效力之认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 第40-48页 |
第一节 关于认定主体之规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 第40-42页 |
一、由仲裁机构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弊端 | 第40页 |
二、理论界对认定主体之规定的观点 | 第40-41页 |
(一) 主张全由法院认定 | 第40页 |
(二) 主张全由仲裁庭认定 | 第40-41页 |
(三) 主张由仲裁庭与法院并行认定 | 第41页 |
三、本文对认定主体有关规定的建议 | 第41-42页 |
第二节 关于认定依据之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第42-43页 |
第三节 关于有效要件之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第43-48页 |
一、明确格式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依据 | 第43-44页 |
二、去除仲裁事项要件下的可仲裁性要求 | 第44-45页 |
三、约定了数个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也应有效 | 第45-46页 |
四、明确规定否定一裁终局性的仲裁协议全部无效 | 第46-48页 |
结语 | 第48-49页 |
参考文献 | 第49-56页 |
致谢 | 第5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