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5-6页 |
Abstract | 第6页 |
序言 | 第9-11页 |
一、案情介绍与争议焦点 | 第11-14页 |
(一)继承权丧失和恢复的争议案例 | 第11-12页 |
1.张某诉徐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 第11页 |
2.秦某国秦某华遗产继承案 | 第11-12页 |
3.杨某光杨某辉杨某婭遗产继承案 | 第12页 |
(二)案例反映出的现行法问题 | 第12-14页 |
1.有关丧失事由的规定过于简化 | 第12-13页 |
2.提起继承权丧失诉讼程序与主体法律规定缺失 | 第13页 |
3.继承权恢复的条件、形式、效力缺失 | 第13-14页 |
二、继承权丧失法定事由的不足与完善 | 第14-22页 |
(一)法定事由的不足 | 第14-15页 |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事由并未反映不同的犯罪形态也缺少针对未成年人及特别防卫下杀害的规定 | 第14页 |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的事由对主观目的的考虑缺乏操作性 | 第14-15页 |
3.遗弃与虐待被继承人的情况没有分开处理 | 第15页 |
4.涉及遗嘱的事由中“情节严重”的限制没有必要 | 第15页 |
5.缺乏有关继承人作伪证、对被继承人诽谤的事由 | 第15页 |
(二)法定事由的完善 | 第15-22页 |
1.补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限制“杀害被继承人”的事由 | 第15-20页 |
2.删去“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主观限制并增加有关顺位及故意伤害的规定 | 第20-21页 |
3.分别规定“遗弃”“虐待”为绝对或相对丧失事由 | 第21页 |
4.删去涉及遗嘱事由中情节严重的限制 | 第21-22页 |
5.增加继承人作伪证、诽谤被继承人的事由 | 第22页 |
三、继承权丧失诉讼提起主体法律评析 | 第22-25页 |
(一)提起主体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 第22-24页 |
1.提起主体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 第22-23页 |
2.提起主体的顺位缺乏一致的认识 | 第23页 |
3.法院能否“直接判决”继承权丧失存在争议 | 第23-24页 |
(二)有关提起主体规定的建议 | 第24-25页 |
1.和继承有利害关系的人有权提起诉讼 | 第24页 |
2.诉讼的提起应遵循法定继承顺序 | 第24页 |
3.法院不能“直接判决”继承权丧失 | 第24-25页 |
四、继承权恢复制度的问题与立法建议 | 第25-27页 |
(一)继承权恢复的条件 | 第25-26页 |
1.现行继承权恢复双重条件说的弊端 | 第25-26页 |
2.确认继承权恢复单一条件说的建议 | 第26页 |
(二)继承权恢复的形式 | 第26-27页 |
1.继承权恢复法定形式欠缺存在的弊端 | 第26页 |
2.解决继承权恢复形式具体类别认定 | 第26-27页 |
(三)继承权恢复的效力 | 第27页 |
结语 | 第27-28页 |
参考文献 | 第28-30页 |
致谢 | 第30-3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