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4-7页 |
abstract | 第7-11页 |
绪论 | 第16-36页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第16-19页 |
二、研究现状 | 第19-28页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28-33页 |
四、研究方法 | 第33-36页 |
第一章 养护机制的理念、进路与变革 | 第36-59页 |
一、养护:概念的起源与理念之争 | 第36-40页 |
(一)养护概念的起源:从养护运动到养护立法 | 第36-38页 |
(二)养护的两种理念:人类中心主义VS生态中心主义 | 第38-40页 |
二、养护机制的形成进路与基本框架 | 第40-45页 |
(一)养护机制形成的习惯法进路:白令海海豹仲裁案 | 第40-41页 |
(二)养护机制形成的条约法进路:《北海渔业公约》 | 第41-42页 |
(三)养护机制形成的初步框架:1958 年《公海捕鱼公约》 | 第42-45页 |
三、养护机制变革的起点:妥协与进步中的《海洋法公约》 | 第45-49页 |
(一)《海洋法公约》摆脱养护概念的束缚并模糊养护的标准 | 第45-46页 |
(二)《海洋法公约》引入生态系统要素与保护环境的义务 | 第46-48页 |
(三)《海洋法公约》的三个原则:公海捕鱼自由、国家主权与船旗国管辖 | 第48-49页 |
四、养护机制变革的支柱、目标、理念及资源属性 | 第49-59页 |
(一)养护机制变革的支柱:《挂旗协定》、《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行为守则》 | 第50-52页 |
(二)养护目标的变迁:从防止过度捕捞转变为维护生态系统完整 | 第52-54页 |
(三)养护理念的转变:从人类中心主义转向生态中心主义 | 第54-56页 |
(四)养护机制变革对资源属性的影响:从公共资源到俱乐部物品 | 第56-59页 |
第二章 养护机制变革的障碍之一:公海捕鱼自由 | 第59-77页 |
一、公海捕鱼自由是阻碍养护机制变革的首要原则 | 第59-64页 |
(一)公海捕鱼自由逐步受到限制但仍决定着资源属性 | 第59-61页 |
(二)公海捕鱼自由多维度限制着养护机制变革 | 第61-62页 |
(三)公海捕鱼自由反对沿海国拥有养护措施的决定权 | 第62-64页 |
二、新自由主义路径对公海捕鱼自由的约束有限 | 第64-66页 |
(一)新自由主义路径:重视理性选择且无约束机制 | 第64-65页 |
(二)新自由主义路径限制公海捕鱼自由的效果不佳 | 第65-66页 |
三、功能主义路径是限制公海捕鱼自由的主流 | 第66-71页 |
(一)功能主义路径:以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为载体 | 第66-68页 |
(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总体成功但推动变革能力有限 | 第68-69页 |
(三)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应对挑战推动变革的建议 | 第69-71页 |
四、特定种群路径是限制公海捕鱼自由的特殊形态 | 第71-77页 |
(一)特定种群路径须与功能主义路径结合适用 | 第71-73页 |
(二)特定种群路径将公共道德因素引入养护机制 | 第73-75页 |
(三)特定种群路径的被动性、局限性及其矫正 | 第75-77页 |
第三章 养护机制变革的障碍之二:条约相对效力原则 | 第77-96页 |
一、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忽视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做法违反国际法 | 第77-80页 |
(一)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体现国家主权但允许例外 | 第77-78页 |
(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逐步突破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束缚 | 第78-80页 |
二、《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对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有限突破 | 第80-85页 |
(一)《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剥夺了非缔约方的捕鱼权 | 第80-81页 |
(二)《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并不存在“内部例外义务” | 第81-83页 |
(三)《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的内容尚不构成国际习惯法 | 第83-85页 |
三、软法有助于养护机制突破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束缚 | 第85-91页 |
(一)软法是养护机制变革的推进剂和机制运行的润滑剂 | 第86-87页 |
(二)UNICPOLOS会议为养护机制变革提供多视角和新动力 | 第87-88页 |
(三)软法有助于机制提高专业化水平、降低缔约成本和主权成本 | 第88-90页 |
(四)软法是突破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束缚的“特洛伊木马” | 第90-91页 |
四、生态系统方法:突破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束缚的新工具 | 第91-96页 |
(一)生态系统方法蕴含着突破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束缚的要求 | 第91-93页 |
(二)生态系统方法已经成为养护规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 第93-94页 |
(三)面对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生态系统方法缺乏法律规范性 | 第94-96页 |
第四章 养护机制变革的障碍之三:船旗国管辖 | 第96-111页 |
一、船旗国管辖阻碍养护理念的转变与养护目标的实现 | 第96-100页 |
(一)以船旗国义务来约束船旗国管辖实质上形成国家间制约机制 | 第96-97页 |
(二)从对船旗国管辖专属性的质疑到有条件的管辖共享机制 | 第97-99页 |
(三)有条件的管辖共享机制无法应对非缔约国的挑战 | 第99-100页 |
二、打击IUU捕捞不是突破船旗国管辖的理由 | 第100-105页 |
(一)将渔业管理的IUU捕捞概念直接引入国际条约存在不当 | 第100-102页 |
(二)IUU捕捞的主要起因在国内渔业法制而非船旗国管辖 | 第102-104页 |
(三)自愿准则、MCS措施让IUU捕捞渔船大多没有船旗国 | 第104-105页 |
三、港口国措施是突破船旗国管辖的有力支撑 | 第105-111页 |
(一)制定共同的港口国措施可弥补船旗国管辖的不足 | 第105-107页 |
(二)《港口国措施协定》实质是为非缔约国设定最低标准 | 第107-108页 |
(三)《港口国措施协定》扩大渔船的范围有助于养护机制变革 | 第108-109页 |
(四)《港口国措施协定》有助于区域渔业管理组织规范的执行 | 第109-111页 |
第五章 养护机制变革的原因与展望:以国际法碎片化为视角 | 第111-130页 |
一、国际法碎片化为养护机制变革提供着持续动力 | 第111-116页 |
(一)碎片化是有着积极意义的国际法特有现象 | 第111-112页 |
(二)公海渔业领域有着国际法碎片化的典型特征 | 第112-114页 |
(三)公海渔业规范碎片化的形成与养护机制的变革同步 | 第114-116页 |
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将承担起生物多样性养护的职责 | 第116-122页 |
(一)《生物多样性公约》要求渔业部门承担生物多样性养护的职责 | 第116-118页 |
(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已采用生物多样性养护所必须的预警方法 | 第118-120页 |
(三)由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承担此责将有利于达成BBNJ执行协定 | 第120-122页 |
三、贸易措施将继续推动养护理念转变与养护目标的实现 | 第122-130页 |
(一)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是养护机制变革的稳压器 | 第123-125页 |
(二)对“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界定反映出养护理念转变 | 第125-126页 |
(三)以贸易措施养护资源打击IUU捕捞的正当性将获得认可 | 第126-130页 |
第六章 中国在养护机制变革中的立场与选择 | 第130-146页 |
一、中国在养护机制内外的不同角色:受益者、遵守者和维护者 | 第130-136页 |
(一)中国公海渔业起步晚发展迅速是公海捕鱼自由的受益者 | 第131-132页 |
(二)中国渔船遵守公海渔业养护规范记录良好并非养护规则的破坏者 | 第132-134页 |
(三)中国是船旗国管辖的维护者但渔船有条件接受公海登临和检查 | 第134-136页 |
二、中国在养护机制变革中的应有立场 | 第136-141页 |
(一)应以公海捕鱼国身份为出发点并对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保持灵活 | 第136-137页 |
(二)应支持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为主导推动相关国际组织功能整合 | 第137-139页 |
(三)应站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进机制变革 | 第139-141页 |
三、中国在养护机制变革中目前应警惕的倾向 | 第141-146页 |
(一)应警惕倾向一:沿海国借口资源养护否定公海捕鱼自由 | 第141-142页 |
(二)应警惕倾向二:借口打击IUU捕捞变船旗国管辖为普遍管辖 | 第142-143页 |
(三)应警惕倾向三:借口解决碎片化问题而主张环境规范优先 | 第143-146页 |
结语 | 第146-148页 |
参考文献 | 第148-162页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第162-163页 |
后记 | 第163-16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