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8页 |
前言 | 第8-11页 |
一、论题之提出 | 第8-9页 |
二、研究现状与研究意义 | 第9页 |
三、研究思路 | 第9-10页 |
四、研究局限 | 第10-11页 |
第一章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制度衔接的现状及问题 | 第11-20页 |
第一节 实证考察:对一定地域范围内劳动争议收结案情况的数据分析 | 第11-14页 |
一、案件数量井喷式增长,“一裁两审”机制难以抑制 | 第11-12页 |
二、前置程序作用明显,“一裁两审”机制特点突出 | 第12页 |
三、裁审结果不一现象严重,执法尺度统一程度不足 | 第12-13页 |
四、起诉比例居高不下,仲裁权威有待提高 | 第13-14页 |
第二节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制度衔接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 | 第14-20页 |
一、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之间没有建立统一的争议标的理念,造成分多次申请、起诉及随意增加诉求的现象突出 | 第14-16页 |
二、仲裁与诉讼程序中没有统一适用的证据规则 | 第16页 |
三、起诉后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有待进一步统一认识 | 第16-18页 |
四、法院对仲裁活动的监督机制缺失 | 第18-20页 |
第二章 对劳动仲裁与诉讼的概念辨析及其关系的再思考 | 第20-26页 |
第一节 仲裁与诉讼相关概念的辨析 | 第20-22页 |
一、劳动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不同于商事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 第20-21页 |
二、劳动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三审制” | 第21-22页 |
第二节 “一裁两审”机制中仲裁与诉讼制度衔接的正确定位 | 第22-26页 |
一、仲裁与诉讼的争议标的应当是统一的,仲裁请求决定了法院的审理范围 | 第22-24页 |
二、仲裁证据在诉讼中具有一定的效力 | 第24页 |
三、仲裁裁决结果对诉讼活动应有一定的拘束力 | 第24-25页 |
四、法院对于仲裁机关具有一定的监督职责 | 第25-26页 |
第三章 改良完善:建立仲裁与诉讼制度衔接机制的具体措施 | 第26-32页 |
第一节 建立统一的证据规则 | 第26-29页 |
一、只在仲裁程序中规定举证时限 | 第26-27页 |
二、适用禁反言原则 | 第27-29页 |
第二节 建立案卷移送制度 | 第29-30页 |
第三节 树立纠纷一次性解决原则 | 第30-31页 |
第四节 建立法院与仲裁机关的业务沟通机制 | 第31-32页 |
结论 | 第32-33页 |
参考文献 | 第33-3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