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9页 |
引言 | 第9-12页 |
第一章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两个维度 | 第12-22页 |
第一节 证据法维度——英美法系的证据可采性审查程序 | 第14-18页 |
一、英美法系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概述 | 第14页 |
二、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 第14-17页 |
三、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 第17页 |
四、英美法系证据审查程序特征总结 | 第17-18页 |
第二节 诉讼法维度——以大陆法系程序错误纠正程序为参照 | 第18-22页 |
一、法国的诉讼行为无效制度和上诉制度 | 第18-20页 |
二、德国的证据禁止制度 | 第20-21页 |
三、大陆法系程序错误纠正程序特征总结:兼与英美法系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相比较 | 第21-22页 |
第二章 从证据法维度和程序法维度分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各要素 | 第22-34页 |
第一节 裁判主体 | 第22-26页 |
一、审判程序中裁判主体——没有体现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相对独立性 | 第22-24页 |
二、审前程序中的裁判主体 | 第24-26页 |
第二节 证明对象 | 第26-28页 |
一、如何确定证明对象 | 第26页 |
二、以两大维度观察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证明对象 | 第26-27页 |
三、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 | 第27-28页 |
第三节 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 第28-31页 |
一、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立法规定 | 第28-29页 |
二、从证据法维度分析证明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 | 第29-30页 |
三、从程序法维度分析证明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 | 第30-31页 |
第四节 裁判结果的意义 | 第31-34页 |
一、裁判结果的证据法意义 | 第32页 |
二、裁判结果的程序法意义 | 第32-34页 |
第三章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面临的问题和错误倾向——以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出台前为参照 | 第34-42页 |
第一节 裁判结论的适用 | 第34-37页 |
一、裁判结论被裁判者消极适用 | 第34-36页 |
二、非法证据排除结论面临被扩大化适用的挑战 | 第36-37页 |
第二节 对裁判结果的救济 | 第37-38页 |
第三节 警察出庭作证 | 第38-42页 |
一、新法促成警察出庭的积极因素 | 第39页 |
二、警察难以出庭作证的因素 | 第39-40页 |
三、警察证言的证据法意义 | 第40-42页 |
结论 | 第42-44页 |
参考文献 | 第44-46页 |
致谢 | 第4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