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4-5页 |
Abstract | 第5-6页 |
前言 | 第9-10页 |
第一章 审前阶段刑事和解概述 | 第10-17页 |
第一节 审前阶段刑事和解的含义 | 第10-13页 |
一、审前阶段之界定 | 第10-11页 |
二、审前阶段刑事和解的界定 | 第11-13页 |
第二节 审前阶段刑事和解的特点 | 第13-14页 |
一、和解主体的特定性 | 第13页 |
二、和解效力的特殊性 | 第13-14页 |
第三节 审前阶段刑事和解的价值 | 第14-17页 |
一、平衡各方利益,修复破坏的社会关系 | 第14-15页 |
二、实现案件分流,提高诉讼效率 | 第15-16页 |
三、合理运用强制措施,避免超期羁押 | 第16-17页 |
第二章 审前阶段刑事和解存在的问题 | 第17-25页 |
第一节 刑事和解启动和范围问题 | 第17-18页 |
一、刑事和解的启动违背主体真实意思 | 第17-18页 |
二、刑事和解的范围的确定具有主观随意性 | 第18页 |
第二节 专门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角色和执法成本问题 | 第18-20页 |
一、专门机关和解中的角色混淆 | 第18-19页 |
二、和解增加了执法成本 | 第19-20页 |
第三节 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效果和履行问题 | 第20-25页 |
一、对和解协议效力的模糊认识 | 第20-21页 |
二、刑事和解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冲突 | 第21-23页 |
三、和解协议达成后不履行 | 第23-25页 |
第三章 审前刑事和解存在问题之原因分析 | 第25-30页 |
第一节 立法无法满足司法实践需要 | 第25-28页 |
一、刑事和解缺乏实体性规范的依据 | 第25页 |
二、刑事和解的程序性规范缺失 | 第25-27页 |
三、缺乏有效的控权机制 | 第27页 |
四、缺乏对加害人的考评机制 | 第27-28页 |
第二节 专门机关主要诉讼职能与刑事和解矛盾 | 第28-30页 |
一、刑事和解与打击犯罪之冲突 | 第28页 |
二、当事人地位的提高与公安机关的定位冲突 | 第28-30页 |
第四章 完善审前阶段刑事和解程序之建议 | 第30-37页 |
第一节 审前阶段刑事和解与域外制度之比较 | 第30-32页 |
一、法国刑事和解制度简介 | 第30-31页 |
二、德国刑事和解制度简介 | 第31-32页 |
三、与我国刑事和解程序的比较分析 | 第32页 |
第二节 审前阶段刑事和解制度之完善 | 第32-37页 |
一、限制审前刑事和解协议的阶段和主体 | 第32-33页 |
二、建立“被告人犯罪认否程序”作为刑事和解的配套措施 | 第33页 |
三、扩大和解案件的适用范围 | 第33-34页 |
四、和解效力之确定 | 第34页 |
五、和解协议之履行与救济 | 第34-37页 |
致谢 | 第37-38页 |
参考文献 | 第38-3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