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3-4页 |
Abstract | 第4页 |
引言 | 第7-8页 |
第一章 环境侵权救济的特殊性 | 第8-14页 |
第一节 环境侵权救济应格外保护受害人 | 第9-10页 |
一、环境侵权受害人通常居于弱者地位 | 第9页 |
二、利益调整偏向弱者恰恰体现出平等 | 第9-10页 |
第二节 环境侵权救济要顾及到公共利益 | 第10-12页 |
一、环境侵权具有较为隐蔽的社会危害性 | 第10-11页 |
二、侵权法应有部分保护社会利益的功能 | 第11-12页 |
第三节 环境侵权救济要特别重视预防 | 第12-14页 |
一、环境侵权危害后果严重且具有缓发性 | 第12-13页 |
二、环境问题成因复杂事后处理很不经济 | 第13-14页 |
第二章 惩罚性赔偿与环境侵权救济的契合性 | 第14-20页 |
第一节 惩罚性赔偿的特点体现对受害者的特别保护 | 第14-16页 |
一、惩罚性———更加倾向于保护和安抚受害者 | 第14-15页 |
二、补充性———补同质救济保护受害者之不足 | 第15-16页 |
第二节 惩罚性赔偿能够实现维护双重利益的目标 | 第16-17页 |
一、惩罚性赔偿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 第16-17页 |
二、惩罚性赔偿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障 | 第17页 |
第三节 惩罚性赔偿具有显而易见的预防之功效 | 第17-20页 |
一、对不法侵害的制造者通过惩罚预防其再犯 | 第17-18页 |
二、对潜在的侵害者通过警示预防其轻易犯险 | 第18-20页 |
第三章 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的现实依据 | 第20-27页 |
第一节 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必要性 | 第20-24页 |
一、仅依靠同质救济手段不足以解决环境侵权问题 | 第20-22页 |
二、有些民事责任形式在环境侵权救济中难以实现 | 第22-23页 |
三、其它责任形式在解决环境侵权问题中存在局限 | 第23-24页 |
第二节 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可行性 | 第24-27页 |
一、我国具有应用惩罚性赔偿的本土经验可以参考 | 第24-25页 |
二、我国具有利用惩罚性赔偿手段“治恶”的传统 | 第25-26页 |
三、公众对环境质量需求日益增长使其易于被接受 | 第26-27页 |
第四章 我国对环境侵权应用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具体展开 | 第27-35页 |
第一节 适用条件 | 第27-31页 |
一、具有恶劣的主观故意心态 | 第27-28页 |
二、存在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 | 第28-29页 |
三、产生难以挽回的损害结果 | 第29-30页 |
四、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 第30-31页 |
第二节 赔偿金的计算 | 第31-33页 |
一、计算方法———浮动式计算法 | 第31-32页 |
二、指导原则———惩错有度和遏制有力 | 第32页 |
三、考虑因素———可谴责性与可激励性 | 第32-33页 |
第三节 赔偿金的分配 | 第33-35页 |
一、首先弥补原告损失并适当奖励 | 第33-34页 |
二、剩余金额可纳入公共救济基金 | 第34-35页 |
结语 | 第35-36页 |
参考文献 | 第36-38页 |
后记 | 第3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