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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规制研究

摘要第1-4页
Abstract第4-8页
导论第8-10页
 一、研究的意义第8-9页
 二、研究的对象第9页
 三、研究的方法第9-10页
第一部分 事实:我国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地位变迁进程第10-17页
 一、建国初期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第10-11页
 二、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第11-12页
 三、经济转型时期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第12-13页
 四、社会全面发展时期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第13-17页
第二部分 问题:如何正确理解我国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第17-30页
 一、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与涵义第17-24页
  (一) 关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的争议第17-19页
  (二)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涵义第19-24页
 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第24-26页
  (一)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第24-25页
  (二)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准行政立法行为第25-26页
 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地位──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是行政法的法源?第26-30页
第三部分 分析:我国现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第30-46页
 一、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部体系中所存在的问题第30-35页
  (一) 制定主体多元化第30页
  (二) 制定权限不清,越权现象严重第30-32页
  (三) 制定内容违反上位法突出第32-33页
  (四) 实行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第33页
  (五) 制发程序规则缺乏第33-35页
 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体系的关系比对所存在的问题第35-38页
  (一) 违反宪法第35-36页
  (二) 违反法律第36-38页
 三、监督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运行机制所存在的问题第38-46页
  (一) 制定前的监督第39页
  (二) 制定中的监督第39-40页
  (三) 制定完成后的监督第40-46页
第四部分 思考:对我国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规制的措施第46-62页
 一、制定《行政程序法》,建立统一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第46-48页
  (一) 规范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与形式第46-47页
  (二) 明确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范围第47页
  (三) 划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范围与效力位阶第47-48页
 二、修改《行政复议法》,扩大行政复议救济范围第48-50页
  (一) 扩大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范围第48页
  (二) 放宽对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复议审查的提起条件第48-49页
  (三) 拓宽行政复议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范围第49-50页
 三、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建立司法监督制度第50-54页
  (一) 界定诉讼的条件第51-52页
  (二) 划定管辖权的分配第52-53页
  (三) 明确举证责任的承担与认证第53页
  (四) 设定判决内容的情形第53-54页
 四、确立违法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国家赔偿制度第54-62页
  (一) 扩大现行国家赔偿制度的责任范围第54-56页
  (二) 明确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国家赔偿责任之构成要件第56-59页
  (三) 确立公务员个人对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责任分担机制第59-62页
结论第62-63页
参考文献第63-66页
作者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简介第66-68页
致谢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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