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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的现代性

内容提要第1-8页
导言第8-11页
第一章 法律现代性的内涵与特征第11-31页
 一、法律现代性的概念辨析与问题域的确定第11-16页
  (一) “现代性”概念的起源与界定第11-14页
  (二) “法律的现代性”的问题域的确定第14-16页
 二、文本的确定性——法律现代性的核心诉求第16-21页
  (一) 文本范围的界定第16-17页
  (二) 精确认识文本的途径第17-21页
 三、现代法律主体的塑造----法律现代性的核心要素第21-27页
 四、形式法范式——法律现代性的表现形态第27-31页
第二章 法律现代性的缘起第31-68页
 一、知识传统的断裂——法律现代性的起源第31-39页
  (一) 传统社会的知识传统第31-36页
  (二) 宗教改革与现代思想的肇端第36-39页
 二、法律现代性思想的知识基础第39-54页
  (一) 霍布斯的法哲学理论——从神学权威到世俗权威第39-41页
  (二) 启蒙时代与现代理性知识形态的确立第41-54页
 三、法律现代性理论的政治理论基础——社会契约理论第54-59页
  (一) 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第54-56页
  (二) 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第56-59页
 四、现代实证法理论体系的确立第59-68页
  (一) 现代法律的功利主义基础第59-65页
  (二) 实证法理论中的现代性命题第65-68页
第三章 法律现代性的价值基础第68-78页
 一、世俗化的现代社会需要新的价值基础第68-69页
 二、理性——现代制度体系合法性论证的基础第69-72页
 三、自由——法律现代性的核心价值第72-78页
第四章 法律现代性与法律现代化第78-90页
 一、法律现代性与法律现代化的概念辨析第78页
 二、法律现代化的判定标准第78-88页
  (一) 现代化标准概览第78-80页
  (二) 法律现代化标准的型构第80-88页
 三、法律现代性是现代法律自我确证的话语体系第88-90页
第五章 法律现代性的内在矛盾第90-108页
 一、主体性哲学的内在缺陷第90-95页
  (一) 主体性哲学的内涵第90-91页
  (二) 主体性哲学的内在缺陷的展现第91-95页
 二、法律现代性的理性展开与终极意义的丧失第95-102页
  (一) 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冲突第95-99页
  (二) 终极意义的缺失与自由的异化第99-102页
 三、现代法治的内在矛盾第102-108页
  (一) 制度体系的封闭与价值理念体系的开放之间的矛盾第102-104页
  (二) 普遍性的法律规则与特殊性的法律事实之间的矛盾第104-106页
  (三) 外在秩序与内在信仰的矛盾第106-108页
第六章 法律现代性的内在矛盾的解决途径第108-120页
 一、理性模式的转换第108-111页
 二、西方现代法律范式批判第111-114页
 三、程序主义法范式的确立第114-116页
 四、哈贝马斯的法律现代性理论的意义与缺陷第116-120页
  (一) 哈贝马斯的法律现代性理论的意义第116-118页
  (二) 哈贝马斯的法律现代性理论的缺陷第118-120页
结论第120-121页
参考文献第121-130页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第130-131页
后记第131-132页
中文摘要第132-135页
Abstract第135-1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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