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3-4页 |
Abstract | 第4-5页 |
导言 | 第8-10页 |
第一章 我国部分地区社会调查制度运行现状之考察 | 第10-17页 |
第一节 社会调查制度在机制层面运行概况 | 第10-13页 |
一、设立“强制移送”规则,明确司法机关职责分工 | 第11页 |
二、全部涉罪未成年人纳入社会调查的适用范围 | 第11页 |
三、社会调查内容采取开放式规定 | 第11-12页 |
四、调查报告法律属性未予界定 | 第12页 |
五、规定全面运用社会调查报告 | 第12-13页 |
第二节 社会调查制度在办案实践层面运行概况 | 第13-17页 |
一、启动权与调查权部分交叉,调查主体以公安机关为主 | 第13-14页 |
二、调查形式较为传统,主要采取人群调查走访方式 | 第14-15页 |
三、不同类别调查人群的评价结果分布特点鲜明 | 第15-16页 |
四、社会调查报告结果呈橄榄状分布 | 第16-17页 |
第二章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主要缺陷 | 第17-23页 |
第一节 调查报告的属性不明晰 | 第17-18页 |
第二节 调查启动与否的弹性过大 | 第18-19页 |
第三节 调查启动权和调查权分配不明确 | 第19-20页 |
第四节 调查启动时间节点不明确 | 第20页 |
第五节 调查内容的执行过于机械刻板 | 第20-21页 |
第六节 调查过程易于造成二次伤害 | 第21-23页 |
第三章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之对策 | 第23-32页 |
第一节 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定性 | 第23-25页 |
一、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非证据属性 | 第23-24页 |
二、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程序价值 | 第24页 |
三、明确社会调查报告对刑罚裁量等刑事实体的影响 | 第24-25页 |
第二节 实行启动主体和调查主体相分离模式 | 第25-26页 |
一、优化启动职责的分配机制 | 第25页 |
二、完善启动主体与调查主体的分离机制 | 第25-26页 |
第三节 完善调查主体准入问责机制 | 第26-27页 |
一、建立调查主体准入机制 | 第26-27页 |
二、设立调查主体教育培训机制 | 第27页 |
三、实行调查主体考核问责机制 | 第27页 |
第四节 科学设置社会调查内容 | 第27-29页 |
一、准确设置社会调查内容 | 第27-28页 |
二、合理选择接受调查人员 | 第28-29页 |
三、合理划定调查边界 | 第29页 |
第五节 准确设置社会调查程序 | 第29-32页 |
一、严格控制社会调查次数 | 第30页 |
二、明确社会调查程序规则 | 第30页 |
三、严格遵守社会调查步骤 | 第30-32页 |
结语 | 第32-33页 |
参考文献 | 第33-36页 |
后记 | 第3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