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3-5页 |
ABSTRACT | 第5-7页 |
绪论 | 第10-13页 |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及其意义 | 第10页 |
二、选题原由 | 第10-11页 |
三、选题意义 | 第11-13页 |
第一章 调研的基本情况 | 第13-14页 |
一、调研地点及选择理由 | 第13页 |
二、调研经过 | 第13页 |
三、研究方法 | 第13-14页 |
第二章 调研数据的整理 | 第14-25页 |
一、运用刑事和解解决案件的数量 | 第14-15页 |
二、刑事和解案件的罪名 | 第15-17页 |
三、刑事和解的内容 | 第17-18页 |
四、刑事和解中物质赔偿(补偿)数额 | 第18-19页 |
五、达成刑事和解的模式 | 第19-21页 |
六、审判阶段刑事和解启动程序 | 第21-22页 |
七、适用刑事和解案件的判刑情况 | 第22-23页 |
八、故意犯罪中“民间纠纷”类型情况 | 第23页 |
九、适用刑事和解后当事人反悔问题 | 第23-25页 |
第三章 调研结论 | 第25-32页 |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效果 | 第25-28页 |
(一)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满意度 | 第25-26页 |
(二)诉讼效益得以提高 | 第26-27页 |
(三)促进了社会矛盾的化解,稳定了社会秩序 | 第27-28页 |
二、刑事和解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第28-32页 |
(一)对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认识不清,不能形成统一 | 第28-29页 |
(二)刑事和解的办案效率低 | 第29-30页 |
(三)适用刑事和解案件后当事人反悔 | 第30页 |
(四)针对加害人主观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考察程序缺位 | 第30页 |
(五)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不宽 | 第30-31页 |
(六)和解协议履行困难 | 第31-32页 |
第四章 解决刑事和解实践问题的建议 | 第32-41页 |
一、树立正确、统一的刑事和解价值观念 | 第32-33页 |
二、诉讼程序繁简分流,限制各诉讼阶段刑事和解的次数 | 第33-34页 |
(一)诉讼程序繁简分流 | 第33-34页 |
(二)明确各诉讼阶段刑事和解次数,防止无原则任意和解 | 第34页 |
三、建立刑事和解后案件双方或者一方反悔的应对机制 | 第34-35页 |
四、建立加害人意思表示考察制度 | 第35-36页 |
五、适当扩大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 第36-38页 |
六、利用公权力来督促引导刑事和解协议的履行完成 | 第38-39页 |
七、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 第39-41页 |
结语 | 第41-42页 |
参考文献 | 第42-45页 |
一、著作 | 第42-43页 |
二、论文 | 第43-45页 |
致谢 | 第45-46页 |
个人简历 | 第4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