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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家政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选择

摘要第1-4页
Abstract第4-7页
引言第7-8页
第一章 家政工保护概述第8-17页
 一、家政工的概念第8-11页
  (一)家政工的外延第8-9页
  (二)家政工内涵的表达方式第9-10页
  (三)我国对家政工涵义的法律界定第10-11页
 二、家政工工作的法律属性研究第11-14页
  (一)学界关于家政工工作法律属性的几种观点第11-12页
  (二)家政工工作的特有属性: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统一第12-14页
 三、家政工应当享有的权利第14-17页
  (一)工资报酬权第15页
  (二)休息权第15页
  (三)隐私权第15-16页
  (四)工伤保险权第16-17页
第二章 我国家政工劳动权益保护立法的必要性和现状第17-24页
 一、家政工劳动权益保护立法的必要性第17-21页
  (一)我国家政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第17-18页
  (二)从劳动者保护看家政工劳动权益保护立法的必要性第18-19页
  (三)从家政公司和雇主利益实现看家政工劳动权益保护立法的必要性第19-20页
  (四)从社会性别平等的角度看家政工劳动权益保护立法的必要性第20-21页
 二、我国家政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第21-24页
  (一)以深圳市为代表的地方立法第22页
  (二)以家政服务行业为主导的行业自治第22-24页
第三章 家政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比较法研究第24-31页
 一、专门法保护模式第24-25页
 二、单纯民法保护模式第25-26页
 三、传统劳动法保护模式第26-28页
  (一)普适性的劳动基本法模式第26页
  (二)劳动法排除某些条款的适用第26-27页
  (三)解释或修改劳动法使其适用于家政工第27页
  (四)劳动法专章模式第27-28页
 四、民法和劳动法综合保护模式第28-31页
  (一)民法与劳动法互补适用第28页
  (二)民法与劳动法重复规定第28-29页
  (三)以民法的社会化弥合民法与劳动法的差距第29-31页
第四章 我国家政工劳动权益保护立法模式之选择第31-46页
 一、专门法保护模式立法技术不成熟第31-32页
  (一)专门法保护模式能够最全面保护家政工人第31页
  (二)专门性保护模式在立法技术上不成熟第31-32页
 二、单纯民法保护模式最不利于家政工人第32-33页
  (一)民法的基本精神与家政工所需的特殊保护不相适应第32页
  (二)民法体系下雇主责任理论在保障家政工工伤赔偿权益上的欠缺第32-33页
 三、民法和劳动法综合保护模式模糊了两部门法的界限第33-34页
  (一)从立法模式的变迁历程看劳动法保护模式是对民法保护模式的否定第33-34页
  (二)从立法论看造成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体系的冲突和矛盾第34页
  (三)从实践维度看民法劳动法综合保护模式在法律适用上的困难第34页
 四、传统劳动法保护家政工劳动权益的“有所为”与“无所为”第34-38页
  (一)传统劳动法保护家政工劳动权益的有用性第34-36页
  (二)传统劳动法模式保护家政工劳动权益的局限性第36-38页
 五、创设劳动法模式下以家政服务标准化合同为核心的整体保护模式之构想第38-46页
  (一)劳动法模式下创设家政服务标准合同所要考虑的问题第39-40页
  (二)标准化家政服务合同所应包含的主要内容第40-42页
  (三)家政服务标准化合同模式的配套制度建设第42-46页
结论第46-47页
参考文献第47-49页
致谢第49-50页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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