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 第1-8页 |
第一章 玩忽职守罪是一种公务犯罪 | 第8-20页 |
一、公务活动的特征 | 第8-10页 |
二、玩忽职守罪是发生在公务活动中的犯罪 | 第10-15页 |
(一) 发生在公务活动中的犯罪 | 第10-13页 |
(二) 玩忽职守罪是一种公务犯罪,其犯罪客体是公务活动的合法性 | 第13-14页 |
(三) 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 第14-15页 |
三、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 | 第15-20页 |
第二章 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 | 第20-36页 |
一、玩忽职守罪的犯罪行为是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实体上和程序上的职责 | 第20-32页 |
(一) 公务活动中职责不可放弃 | 第20-22页 |
(二) 玩忽职守罪的犯罪行为是不履行实体上和程序上的职责 | 第22-24页 |
(三) 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不履行职责”中的“职责”应当是法定的、具体的、可操作的职责 | 第24-27页 |
(四) 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不履行职责”中的“职责”由组织法和程序法规定 | 第27-30页 |
(五) A市财政局发放财政周转金案分析 | 第30-32页 |
二、以是否履行职责为行为标准,玩忽职守罪的犯罪行为表现为不作为 | 第32-33页 |
三、玩忽职守罪的法定危害后果 | 第33-34页 |
四、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犯罪行为与其法定危害后果需有因果关系 | 第34-36页 |
第三章 玩忽职守罪被滥用的危害及根源 | 第36-41页 |
一、玩忽职守罪被滥用的危害及其主要原因 | 第36-38页 |
二、玩忽职守罪被滥用的根源在于我国公务活动一些相关制度的不足 | 第38-41页 |
结论 | 第41-42页 |
参考文献 | 第42-4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