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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二审中的径行裁判

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7页
目录第7-10页
前言第10-11页
第一章 民事诉讼径行裁判的一般原理第11-26页
 第一节 民事诉讼径行裁判的内涵第11-15页
  一、民事诉讼径行裁判的概念与特征第11-13页
   (一) 关于径行裁判概念的不同表述及分析第11-12页
   (二) 现行法律下民事诉讼径行裁判的特征第12-13页
  二、对径行裁判概念的应然性理解第13-14页
  三、民事诉讼径行裁判与相关概念的比较第14-15页
   (一) 径行裁判与简易程序第14页
   (二) 径行裁判与书面审理第14-15页
   (三) 径行裁判与即决判决第15页
 第二节 民事诉讼径行裁判的分类及意义第15-19页
  一、径行判决与径行裁定第15-16页
  二、对不服判决上诉案件的径行裁判与对不服裁定上诉案件的径行裁定第16-17页
  三、民事诉讼径行裁判分类的意义第17-19页
   (一) 完善民事诉讼理论以指导诉讼实践第17页
   (二) 有助于理解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案件分流体系第17-18页
   (三) 有助于为相关立法的完善提供理论依据第18-19页
 第三节 民事诉讼径行裁判的法理分析第19-26页
  一、民事诉讼径行裁判与二审上诉模式的关系第19-23页
   (一) 不同二审上诉模式下审理方式的特点第19-21页
   (二) 径行裁判与我国现行的二审上诉模式第21-23页
  二、民事诉讼径行裁判的效率价值第23页
  三、径行裁判的正当性依据——案件与程序之间供求关系的合理定位与平衡第23-26页
第二章 我国民事诉讼径行裁判的现状考察第26-38页
 第一节 民事诉讼径行裁判的立法现状分析第26-31页
  一、对民事诉讼径行裁判有关规定的解读第26-28页
   (一) 《民事诉讼法》关于径行裁判的规定第26-27页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径行裁判的司法解释第27-28页
  二、民事诉讼径行裁判的立法缺陷第28-31页
   (一) 径行裁判的立法内容缺乏严谨的求证第28-29页
   (二) 径行裁判的适用标准缺乏客观性第29页
   (三) 径行裁判欠缺具体的程序规范第29-30页
   (四) 司法解释确定的径行裁判适用与立法内容不对应第30-31页
 第二节 民事诉讼径行裁判的实践现状分析第31-34页
  一、民事诉讼径行裁判的实践概况第31-32页
   (一) 径行裁判的适用被普遍地扩大化第31页
   (二) 径行裁判在某些地区被严格限制第31-32页
  二、民事诉讼径行裁判在实践中的检讨第32-34页
   (一) 适用径行裁判审理案件的程序比较混乱第32-33页
   (二) 径行裁判有时成为了开庭审理的补救方式第33页
   (三) 审判组织形式往往表现为有限的合议制第33页
   (四) 径行裁判的效率价值未能得以实现第33-34页
 第三节 民事诉讼径行裁判立法缺陷与实践问题的成因分析第34-38页
  一、民事诉讼径行裁判之立法缺陷的成因分析第34-36页
   (一) 我国对民事二审程序的立法不够重视第34-35页
   (二) 立法理念的误区与理论研究的缺失第35页
   (三) 民事司法改革的法院本位主义倾向第35-36页
  二、民事诉讼径行裁判之实践问题的成因分析第36-38页
   (一) 民事二审案件数量与司法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第36页
   (二) 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影响第36-37页
   (三) 二审审判实践中诉讼效益理念的缺失第37-38页
第三章 民事诉讼径行裁判立法完善的理论基础第38-46页
 第一节 民事诉讼径行裁判立法完善的必要性考量第38-40页
  一、缓解民事上诉案件数量激增与司法资源不足之间的紧张关系第38-39页
  二、解决民事司法实践与民事诉讼立法不一致的矛盾状态第39页
  三、合理定位民事二审案件与程序机制多元化之供求关系第39-40页
  四、实现径行裁判程序对当事人程序利益的保障第40页
 第二节 民事诉讼径行裁判立法完善的可行性分析第40-46页
  一、民事诉讼径行裁判立法完善的实践基础第40-41页
  二、民事诉讼径行裁判立法完善的理论支持第41-43页
   (一) 繁简分流理论第41-42页
   (二) 最低限度程序保障原则第42页
   (三) 民事程序选择权理论第42-43页
  三、德国民事上诉审司法改革对我国径行裁判立法的启示第43-46页
   (一) 德国民事上诉审司法改革对“独任法官”制度的发展第43页
   (二) 德国民事上诉审司法改革对于审判程序的简化第43-44页
   (三) 德国民事上诉审司法改革对我国径行裁判立法完善的启示第44-46页
第四章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径行裁判的具体构想第46-59页
 第一节 民事诉讼径行裁判性质的重新定位第46-48页
  一、重新定位径行裁判之程序性质的意义第46-47页
  二、径行裁判性质的重新定位——民事诉讼二审简易程序第47-48页
 第二节 民事诉讼径行裁判程序的适用标准第48-51页
  一、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一律适用径行裁判第48页
  二、明确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适用径行裁判的标准第48-50页
   (一) 仅以原审判决的法律适用错误为理由而提起上诉的案件第49页
   (二) 对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案件第49-50页
  三、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第50-51页
 第三节 民事诉讼径行裁判的程序构建第51-59页
  一、径行裁判的审前程序第51-55页
   (一) 确立径行裁判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第51-53页
   (二) 建立符合二审程序繁简分流要求的案件分配制度第53-54页
   (三) 赋予当事人对法院适用径行裁判程序的知情权第54-55页
  二、径行裁判的审理程序第55-57页
   (一) 合议庭参与阅卷和调查第55页
   (二) 书面审理第55-56页
   (三) 法庭审理第56-57页
  三、径行裁判程序其他特殊规定第57-59页
   (一) 限制适用发回重审第57页
   (二) 限制延长审理期限第57-58页
   (三) 径行裁判程序的转换第58-59页
结语第59-60页
参考文献第60-62页
后记第6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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