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 第1-17页 |
1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出台的背景及其对美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影响 | 第17-30页 |
1.1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出台的背景 | 第17页 |
1.2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的主要内容 | 第17-29页 |
1.2.1 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的建立及其职权;授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更大的职权; | 第17-23页 |
1.2.2 强调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要求完善上市公司的内控治理结构; | 第23-25页 |
1.2.3 禁止行为。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及社会中介机构的处罚; | 第25-26页 |
1.2.4 对相关罪责的精确定义。 | 第26-29页 |
1.3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的目的 | 第29-30页 |
2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出台前美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基本框架结构 | 第30-44页 |
2.1 季度确信证明(Quarterly Attest--QA) | 第30-34页 |
2.1.1 QA的基本内容 | 第30-31页 |
2.1.2 QA的作用 | 第31页 |
2.1.3 QA的基本程序 | 第31-34页 |
2.2 职权分割调查(Seg Duties Questionaires-SDQ) | 第34-40页 |
2.2.1 SDQ的基本内容 | 第34-39页 |
2.2.2 SDQ的基本程序 | 第39-40页 |
2.3 内控自我测试(Internal Controls Self Risk Assessment and Certification-ICSRAC) | 第40-44页 |
2.3.1 ICSRAC的基本程序及范例 | 第40-44页 |
3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出台后,美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治理的变化 | 第44-49页 |
3.1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404条款执行的时间表 | 第45-46页 |
3.2 全球子公司的对应行动 | 第46页 |
3.3 内控300问题大调查 | 第46-47页 |
3.3.1 内控300的设计及五大环节 | 第46页 |
3.3.2 内控300的控制目标 | 第46-47页 |
3.4 例外报告 | 第47-49页 |
3.4.1 补偿控制措施 | 第47页 |
3.4.2 更正行动 | 第47-49页 |
4 子公司层次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404条款执行步骤 | 第49-54页 |
4.1 工厂陈述 | 第49-50页 |
4.2 销售和应收帐款 | 第50页 |
4.3 坏帐准备 | 第50页 |
4.4 现金 | 第50页 |
4.5 非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的控制 | 第50-54页 |
5 对美国公司治理模式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的评价 | 第54-58页 |
5.1 美国上市公司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弱股东,强管理”。董事会和股东均不能起到应有的监控作用。 | 第54页 |
5.2 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系使审计的独立性受到损害 | 第54-55页 |
5.3 针对上述美国公司制度和社会监管体系的弱点,《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作出了有力的防范和惩罚措施。 | 第55-58页 |
5.3.1 成立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 | 第55页 |
5.3.2 建立相互制衡机制。授以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更大职权,对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进行监督 | 第55-56页 |
5.3.3 强化上市公司高管的个人责任,加强处罚力度。 | 第56-58页 |
6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对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启示 | 第58-64页 |
6.1 法案的及时性与前瞻性 | 第58页 |
6.2 法案的可操作性 | 第58页 |
6.3 法案的现实性 | 第58-64页 |
6.3.1 处理好上市公司管理层与董事会和股东的关系。针对中国的特色,还得加一条,处理好上市公司与国资委,与控股母公司的关系。 | 第59页 |
6.3.2 实时披露。 | 第59-60页 |
6.3.3 苦练内功,强化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 | 第60页 |
6.3.4 建立相互制衡的社会监督机制。 | 第60页 |
6.3.5 处理好与外部审计师,律师,证券分析师的关系。 | 第60页 |
6.3.6 完善会计和证券立法。 | 第60页 |
6.3.7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 第60-6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