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3-4页 |
Abstract | 第4页 |
导论 | 第7-8页 |
一、议题现状及原因 | 第7页 |
二、文章的结构及构思 | 第7-8页 |
第1章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概述 | 第8-12页 |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概念 | 第8页 |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设立的目的 | 第8页 |
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第8-9页 |
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性质 | 第9-12页 |
(一)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只是原有强制措施的补充完善,不是新强制措施的产生 | 第9-10页 |
(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羁押替代性 | 第10-12页 |
第2章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积极作用 | 第12-16页 |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适用率上升,提高了贿赂案件的侦破率 | 第12-13页 |
二、在时间上充分保障了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办理,使得办案人员能在足够合理的时间里侦破案件 | 第13-14页 |
(一) 在审讯时间上的保障 | 第13页 |
(二) 在决策时间上的保障 | 第13-14页 |
三、加大了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办理的灵活性,使得办案方法多样化,提高了案件的侦破率 | 第14页 |
(一) 方便了办案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可以随时沟通与交流 | 第14页 |
(二) 在监视居住期间采用多样化的办案方法 | 第14页 |
四、降低办案的风险,减少错案的发生 | 第14-15页 |
(一) 降低决策风险,使侦查活动稳步推进 | 第14页 |
(二) 减轻侦查人员的审讯压力,减少错案的发生 | 第14-15页 |
五、加强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控制,有利于案件的保密性 | 第15-16页 |
(一)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利于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控制 | 第15页 |
(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利于案件的保密性 | 第15-16页 |
第3章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在法律实务中凸显的问题 | 第16-26页 |
一、在《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 | 第16-21页 |
(一) 适用决定的主观性较强 | 第16-17页 |
(二) 实践与法律规定存在差异 | 第17-18页 |
(三) 监督存在缺位和片面的情况,缺乏执行人员与侦查人员相互监督的规定 | 第18-19页 |
(四) 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执行期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 | 第19-21页 |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在实践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 | 第21-26页 |
(一) 侦查专属强制措施的规定未能契合侦查规律 | 第21-22页 |
(二) 羁押性措施被不当地归入羁押替代性措施的范畴 | 第22-23页 |
(三) 执行规定与司法实践脱节 | 第23-24页 |
(四) 检察机关缺乏落实监督的工作机制 | 第24-25页 |
(五) 法律规定的预见性不足 | 第25-26页 |
第4章 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若干思考 | 第26-35页 |
一、修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制度属性 | 第26-27页 |
(一) 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侦查专属性 | 第26页 |
(二) 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羁押性 | 第26-27页 |
(三) 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独立性 | 第27页 |
二、修改完善适用条件 | 第27-28页 |
(一) 以“重大嫌疑”代替“符合逮捕条件”的证据标准 | 第27-28页 |
(二) 形式上取消“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适用条件 | 第28页 |
(三) 完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情形的规定 | 第28页 |
三、承认检察机关的执行主体地位 | 第28-29页 |
四、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的工作机制 | 第29-30页 |
五、强化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监督 | 第30-32页 |
(一) 人民检察院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天然的监督主体 | 第30页 |
(二)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内容 | 第30-31页 |
(三)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方式 | 第31-32页 |
六、保障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象的合法权益 | 第32-35页 |
(一) 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 第32-33页 |
(二)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内家属获得通知的权利 | 第33页 |
(三) 保障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权利以及控告、举报的权利 | 第33页 |
(四) 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无需支付费用的权利 | 第33页 |
(五) 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如被判实刑的有折抵刑期的权利 | 第33-35页 |
结语 | 第35-36页 |
注释 | 第36-37页 |
参考文献 | 第37-38页 |
读硕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第38-39页 |
致谢 | 第39-40页 |